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妇儿工委、市妇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九五”以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3至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了88.28%,0至3岁婴幼儿教育得到重视;探索并初步构建了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为0至6岁儿童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受教育机会;教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有很大提高。但是,在事业发展、办园条件和师资队伍等方面城乡之间还有一定差距,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为0至3岁婴幼儿家长提供幼儿教育指导与服务的水平有待提高,示范园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
  (一)我市2004年至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至6岁儿童和看护人员提供多样化服务。
  我市2004年至2007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至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能力。

  (二)主要发展目标:
  1.到2007年,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0至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到2007年,全市幼儿教师全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
  3.到2005年,全市每个街道建立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农村每个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到2007年,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市级颁布标准;
  4.到2007年,全市有100所幼儿园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有三分之一的一级幼儿园达到天津市示范幼儿园标准;
  5.积极发展半日制、计时制、季节班、游戏小组、儿童玩具图书馆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薄弱地区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幼儿教育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的发展状况以及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做好本辖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尤其是示范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型托幼园所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城区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0至6岁婴幼儿教育的管理,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整合辖区内的有效资源,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辖区内0至6岁儿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活动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教育部门要继续履行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型托幼园所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对0至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负责监督各类型托幼园所食品卫生和安全,负责医务和炊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本市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内六区中小学办学经费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3)19号)规定,幼儿园可按照非营利性质的原则和生均培养成本,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权利,市民政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中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市建委会同市教委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民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配套的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在设施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内交付区县教育部门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市民政局要把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并提出有关政策。
  市劳动局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编办要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教育机构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宣传家庭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托幼园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托幼园所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

  (八)加强对企事业办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本辖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不得随意关、停、并、转;也可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的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九)大力发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积极发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半日制、计时制、季节班、游戏小组、儿童玩具图书馆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早期教育需求,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十)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型托幼园所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区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公办幼儿教育机构编制的管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十一)各类型托幼园所要严格依法办学。不得在正常活动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创新意识,探索多样化教育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求;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不断加强和改进幼儿园品德教育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天津市幼儿园品德教育大纲,增强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三)加快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的进程。更新教育内容,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多元化课程体系,逐步建立具有特色的地方性课程和园本课程。

  (十四)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科研部门、师范学院和示范性幼儿园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幼儿教育的教研、科研水平。

  (十五)教育部门要建立起园所、社区和家长三位一体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与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培训和竞赛活动。严格控制向幼儿园推销教材、读物等经营行为。防止违犯教育规律和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和质量低劣的物品进入幼儿园。

  (十六)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进一步强化幼儿园的社会服务职能,主动承担和参与社区早期教育管理、指导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使幼儿园成为社区早期教育的资源中心。

  (十七)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十八)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当地各类型托幼园所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努力形成以市、区县、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十九)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

 

五、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二十)提高幼儿师范院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业务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树立现代化教育思想,全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二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订和完善幼儿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十二)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认真贯彻天津市托幼园所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培养名教师、名园长来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十三)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积极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

 


六、保障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加强管理,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贫困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二十五)积极拓宽幼儿教育投资渠道。根据生均教育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育费。为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应拓宽经费来源,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二十七)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的管理体制。成立天津市幼儿教育领导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教委分管幼儿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建委、卫生局、妇儿工委、妇联和物价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幼儿教育领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网的规划与管理,及时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证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建议区县、街道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幼儿教育领导协调小组,明确其职责。

  (二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制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要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要定期培训各级幼教干部和教科研人员,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二十九)各级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纳入相关的幼儿教育服务功能。要根据国家计委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在社区内建立图书馆、儿童运动及游戏的场所,能够保证对0至6岁儿童和家长开放。教育、卫生、妇联、计划、民政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社区早期教育活动。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健单位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况对幼儿园实行减免,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禁止向幼儿园非法摊派任何费用。

  (三十一)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由市政府督导办公室统一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卫生保健质量、教育质量、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幼儿教育质量。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天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