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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4]88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列入《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但企业未获我国注册的进口肉类继续受理进境检疫审批至2005年6月30日,产品仍只能用于熟制加工。
  二、对于《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包装……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的要求延缓至12月1日起执行(以货物启运日期为准。)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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