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召开重庆市民族工作会议暨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委副秘书长罗庆宏、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为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民宗委为成员单位。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
  (二)将市级部门、驻渝部队划分为19个推荐系统,每一个系统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荐工作(见附件1)。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推荐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审查等工作。
  二、表彰名额及分配
  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65个,模范个人6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既要注意评选为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又要注意评选为扶持、帮助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既要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在促进民族关系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评选条件要公开,评选的模范要名副其实,要通过推荐、协商和考评的办法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三)评选的模范个人,要兼顾不同地区、各个行业,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
  (四)民营企业参加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推荐。
  (五)曾受到国务院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市政府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六)正军级单位和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
  五、推荐审查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推荐审查工作。
  (一)模范集体审查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荐的模范集体由当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市)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市级部门被推荐为模范集体的,由该部门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市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市级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为模范集体的,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处(室)审查,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中央和外地在渝单位(含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为模范集体的,由该单位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市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二)模范个人审查程序
  推荐的模范个人系市管理的干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或市级部门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市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送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推荐的模范个人系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后,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推荐的模范个人是非公职人员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市级部门和单位推荐的模范个人,由所在市级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处(室)审查,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驻渝部队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工作由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并将推荐结果汇总后,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推荐材料汇总,送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重庆警备区政治部于2005年9月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在2005年9月2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将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报批表(见附件2、附件3)、先进事迹材料(约1500字)各一式四份,于2005年9月30日前连同软盘报送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12楼。
  联 系 人:高 健、杨胜华
  联系电话:89075162(兼传真)
  邮  编:400020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