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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 2005-08-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尽快安置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历年来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或已自谋职业但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予以落实,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坚决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接收和擅自调整。凡按计划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定接收安置方案,应落实工作岗位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三、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凡安排工作岗位的,以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政府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应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在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另增发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四、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单位预算,及时安排和筹措资金,确保当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且安置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应采取先兑现、后补助的办法,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支持,给予适当补助。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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