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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通函[2006]27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与《亚太贸易协定》有关成员国磋商,定于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实施过渡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原产地证书仍由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第四栏加注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
  二、按照新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第八栏的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二)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 符合规则第3条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 符合规则第4条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 根据规则第10条,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三、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原产地证书签证人员学习和掌握《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积极向企业宣传,使我国出口产品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请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总局通关司反映。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译文本)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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