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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还有蔓延趋势。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项行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查处一批大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为优化我省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市场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和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责任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强化广告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今后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只准作规定内容范围内的形象宣传,对于医院的医疗范围,药品的疗效,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的功能不允许夸大或篡改,也不列入广告创意范围内。加强广告行业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发布程序。
  整治虚假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具体负责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功能、疗效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信息产业厅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坚决查处非法行医
  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口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实施。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省卫生厅、省科技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是:严厉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开展合同欺诈专项治理,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违规经营和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规范特许经营,打击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和以加盟特许经营、组织特许经营展会为名骗取加盟费的商业诈骗行为;打击服务行业的违规经营和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各类欺诈行为;逐步建立防范商业欺诈的预警和处置机制。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合肥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加强美容美发业进货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清除不合格产品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合肥海关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合肥海关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求职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及境外就业、境外旅游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旅游、中介服务等合同以及外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组织严厉查处以“消费储值”高额回报等名义为诱饵,通过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以及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三、积极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其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完善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提供法规、政策依据和手段。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强化督查,务求实效,下大力气切除商业欺诈这个社会“毒瘤”。
  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加强配合,积极探索和推进综合执法形式,形成整体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增进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包庇放纵商业欺诈行为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作为各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好各自的工作任务。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自律机制
  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开展信用知识培训,组织“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建设活动,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倡导“诚信兴商”和“重合同守信用”,揭露和鞭挞各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
  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欺诈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普及防骗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商业欺诈寸步难行。
  四、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的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为期一年,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2.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一2006年5月)。各地、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3.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一2006年6月)。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10日之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送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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