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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2001年国际黄麻研究组职权范围的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3-13
发布部门: 联合国
发布文号:

    序 言

本协议各缔约方,认识到黄麻和黄麻制品对众多国家经济的重要性,考虑到为该商品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而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将会促进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加强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合作,还考虑到1982和1989年的两项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此种合作作出的贡献,以及今后应加强这方面合作效果的愿望,认识到必须推动和开展增加作为黄麻生产国的发展中国家黄麻制品收入的项目和活动,从而促进缓解那些国家的贫困,兹协议如下:

设 立

1. 谨此设立国际黄麻研究组,以下简称"研究组",负责实施本职权范围的规定和监督其运作。在法律、行政、财务和业务上,研究组将在本职权范围生效后,作为国际黄麻组织的后继实体,该组织最早是在1982年根据《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成立的,又根据1989年的《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保存下来。

定 义

2. 本职权范围中:(a) "黄麻",(b) 指(c) 原黄麻、槿麻和其他同(d) 类纤维,(e) 包括肖梵夫花韧皮纤维、苘麻,(f) 和多雄蕊头丝麻;(g) "黄麻制品",(h) 指(i) 全部或基本全部由黄麻制成的产品,(j) 或以重量计算大部分为黄麻的产品;(k) "成员",(l) 指(m) 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n) 已通知接受或根据下文第23款暂时适用本协议的任何国家、欧洲共同(o) 体或任何政府间组织;(p) "联系成员",(q) 指(r) 下文第6款中所指(s) 的一切(t) 组织或实体;(u) "特别表决",(v) 指(w) 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所投票数至少三分之二的表决,(x) 但这些票数必须是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简单多数所投;(y) "简单多数表决",(z) 指(aa) 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总票数半数以上的表决,(bb) 但这些票数必须是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半数以上所投;(cc) "财政年度",(dd) 指(ee)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ff) "黄麻年度",(gg) 指(hh)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国际黄麻作物年;(ii) "职权范围",(jj) 指(kk) 订立2001年国际黄麻研究组职权范围的本协议。

宗 旨

3. 研究组的宗旨是:(a) 在世界黄麻经济的所有重要方面,(b) 为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磋商和政策制订提供一个有效的框架;(c) 促进发展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国际贸易,(d) 保持现有市场,(e) 发展新的市场,(f) 包括推出新的黄麻制品和开发新的最终用途;(g) 提供一个私营部门能够积极参与黄麻业发展的论坛;(h) 在黄麻业解决减贫、就业和人力资源,(i) 特别是妇女发展的问题;(j) 通过提高生产力和质量并促进新加工程序和技术的应用,(k) 促进改善黄麻业的结构状况;(l) 建立和提高对使用黄麻产品好处的认识,(m) 它是一种有益环境、可再生、可以生物降解的天然纤维;(n) 与包括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在内的其他组织合作,(o) 改进市场情报工作,(p) 确保提高国际黄麻市场的透明度。

职 能

4. 根据研究组的宗旨,它将具备以下职能:(a) 制订发展世界黄麻经济的适当战略,(b) 重点是全面促进黄麻和黄麻制品;(c) 进行有关国际黄麻经济的磋商和信息交流;(d) 提出、赞助、监督、跟踪和推动各种项目和有关活动,(e) 改善世界黄麻经济的结构状况和从业人员总的经济条件。在特殊情况下,(f) 研究组参与执行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g) 但此种参与不(h) 应引起研究组行政预算开支的任何增加;(i) 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磋商,(j) 提供和改善黄麻和以黄麻为主的制品的统计数字和市场情报;(k) 开展世界黄麻经济各方面和有关问题的研究;和(l) 审议国际黄麻经济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困难。在履行上述职能时,研究组应考虑到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在内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活动。

成 员

5. 本组的成员资格向所有在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方面有关系的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开放,经理事会同意,也向所有在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议,特别是商品协议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开放。6. 研究组的联系成员资格,经理事会同意,将向所有不能满足上述第5款规定的正式成员条件的组织和实体开放。理事会将对这类联系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理事会的组成和权力

7. (a) 根据本职权范围成立的研究组,它的最高权力在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组成。理事会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b) 理事会将为实施或确保实施本职权范围的规定,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或作出一切必要的行动安排;(c) 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研究组履行职能所必要的规则,这些规则应符合而不应违反本职权范围。这方面的规则应包括:(一) 议事规则,(二) 财务规则和有关项目的规则,(三) 工作人员条例和规则,和(四) 工作人员节约储金规则;(d) 理事会无权或不应认为已得到其成员的授权,造成本职权范围或上文(c)项中讲到的任何规则范围以外的任何义务;(e) 为了实现上文第3款中所列的目标,理事会应批准一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定期修订。

总 部

8. 研究组的总部将设在孟加拉的达卡,除非理事会经特别表决另行决定。理事会将在本职权范围生效后,尽快与东道国政府达成《总部协定》。

作出决定和票数的分配

9. (a) 除非另有规定并在不违反下文(d)项规定的条件下,理事会、下文第10款所述项目委员会和可能成立的此类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凡属可能,均应以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任何成员可要求以简单多数表决作出决定,除非明文规定进行特别表决;(b) 每一成员应享有按下文(c)项规定分配的表决票数。在进行表决时,欧洲共同体和政府间组织成员的投票,相当于属其成员国总票数的票数;(c) 所有成员将总共拥有2,000张表决票。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将按上文(b)项的规定在所有成员中平均分配。总票数的其余百分之五十,将根据以下(d)项规定的"黄麻重要性系数"(COJI),按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分配。基本票和每个成员按COJI分配的表决票总数将作适当归整,以便不会出现分数票和所有成员表决票总数超过2,000的情况,但同时还须符合下文(e)项的规定;(d) 在本职权范围中,每个成员的"黄麻重要性系数",是根据以下公式该成员国在所有成员国拥有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一) 对于黄麻生产国,为掌握有关统计数字的最近三年加权平均产量的40%和黄麻和黄麻制品平均净贸易量的60%;(二) 对于非黄麻生产国和黄麻净进口国,为掌握有关统计数字的最近三年的黄麻和黄麻制品平均净进口额。(e) 任何只代表一个国家的成员均不得持有450张以上的表决票。根据上文(c)和(d)项说明的办法并按下文(i)项的规定得出的超过这个数字的表决票,均须按照上述各项规定的同样计算办法,在所有其他成员中重新分配;(f)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采用上文(c)、(d)和(e)项中规定的办法决定票数上出现困难,研究组可通过特别表决决定另外的票数分配办法;(g) 理事会召开任何会议,均须总共持有1,000张表决票的成员出席。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均须总共持有1,200张表决票的成员出席;(h) 理事会应在上一年最后一届会议开始时,根据本款的规定分配一财政年度的票数。分配结果将在整个黄麻年度内有效,但下文(i)项规定的情况例外;(i) 凡遇本研究组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根据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定暂停或限制任何成员的表决权,理事会均应根据本款规定重新分配所有其他成员的票数。理事会应决定重新分配的表决票的生效日期;(j) 得到另一成员授权根据本款投授权成员所持票数的成员,应根据授权成员的指示投票。

项目委员会(COP)

10. (a) 理事会应设立一个项目委员会(COP),向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可邀请联系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参加委员会的工作;(b) 项目委员会将根据理事会订立的规则,就所有项目问题和有关活动向理事会提供意见;(c) 理事会可在某些情况下将批准项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交给项目委员会。理事会应制定向项目委员会下放权力的规则。

私营部门咨询委员会

11. (a) 为了促进与私营部门的互动,理事会应设立一个私营部门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应为咨商机构,可在本职权范围有关的问题上向理事会提出建议;(b) 咨询委员会由联系成员组成。其他表明有相关利益的私营部门实体也可应邀参加;(c) 咨询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提出报告;(d) 咨询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与本职权范围的规定一致。

各种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12. 理事会可在项目委员会和私营部门咨询委员会之外,根据理事会可能确定的条件,设立其他委员会或附属机构。

秘书处

13. (a) 研究组将有一个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人员组成;(b) 秘书长将由理事会根据特别表决任命。任命秘书长的条件应依据议事规则的任命规定,但第一位秘书长的任命除外;(c) 秘书长是研究组的首席行政官,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对本职权范围的执行和管理向研究组负责;(d) 秘书长应根据理事会制定的规章任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秘书长负责。

与其他方面的磋商和合作

14. (a) 研究组可酌情作出与联合国、联合国组织或专门机构,及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和机构的磋商和合作安排;(b) 研究组还可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安排,与有关的非成员国政府、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不是联系成员的私营部门组织和研究机构保持联系;(c) 理事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可根据理事会或那些机构确定的条件,邀请观察员参加。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15. 研究组可申请根据建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第7条第9款,指定作为国际商品机构(ICB),以便根据本职权范围的规定赞助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的项目,由商品共同基金提供资金。赞助这种项目的决定通常应协商一致作出。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应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任何成员均不因在理事会作为成员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有关项目的借贷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负责。秘书长有权与基金签订已批准合同的协定。

法律地位

16. (a) 研究组将具有国际法人的身份。在各成员国领土境内,根据该成员国的本国立法,研究组将具体而言可签订合同、获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提出法律诉讼,但不得违反上文第7款(b);(b) 研究组在东道国境内的地位,应由上文第8款讲到的东道国政府与理事会之间的《总部协定》确定;(c) 作为国际黄麻组织的法律继承人,研究组将对原组织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承担责任。

财务帐户和预算摊款

17. (a) 研究组将为本职权范围设立两个帐户:(一) 行政帐户,和(二) 特别帐户。(b) 所有成员均应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在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行政预算范围内,向行政帐户交款。各成员的交款额将根据第9款的规定与分配给它们的票数成正比。各成员应根据其宪法程序交纳会费;(c) 除在年度行政预算范围内向行政帐户交款外,研究组还可接受向特别帐户的交款。建立特别帐户的目的,是资助各种项目、项目前和有关活动。特别帐户可能的资金来源包括:(一) 成员、联系成员和其他方面的自愿捐款;和(二) 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商品共同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美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

统计数字、研究报告和市场信息

18. (a) 研究组应分析和处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其他国际和国家机构及私营部门收集的有关黄麻贸易的资料和统计数字。研究组应向成员、联系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市场前景和其他信息,包括具体市场和最终使用行业的库存和消费的资料。研究组还应鼓励各生产成员国的国家机构改善黄麻业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将结果散发给所有有关方面。在这方面应作出一切努力,尽可能减少重复。(b) 研究组应根据理事会的意见,开展国际黄麻经济的研究;(c) 研究组应努力确保它提供的资料不损害生产、加工、营销或消费黄麻的政府、个人或企业经营活动的机密。

年度评估和报告

19. (a) 研究组将根据成员提供的资料及从所有其他相关来源得到的材料,包括捐助人的定期评估报告,对世界黄麻的形势和相关问题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应包括对今后若干年预期黄麻生产能力的审查,和下一日历年黄麻生产、消费和贸易的前景,目的是帮助其成员对国际黄麻经济的发展作出它们自己的评估;(b) 研究组应编写一份包括年度评估结果的报告,分发给成员。如研究组认为适当,该报告以及其他分发给成员的报告和研究报告,也可根据议事规则提供给其他有关方面;(c) 研究组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自己的活动作出定期评估,比较这些活动是否符合上文第3和第4款中提出的研究组的宗旨和职能。

开发市场

20. 研究组应与成员、联系成员和有关方面磋商,找出世界黄麻和黄麻制品市场的问题和机会,以便开展相应的活动,特别是增加对黄麻和黄麻制品的需求和开发市场,以及推广新兴技术并作商业利用。

成员的义务

21. 所有成员都应尽它们的最大努力,与研究组合作,促进实现研究组的目标,特别是提供上文第19款(a)项所述资料。

保留

22. 本职权范围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之作出保留。

生效

23. (a) 根据本职权范围附件A所列表格,在黄麻和黄麻制品的贸易(进出口总合)中合占60%的上文第5款所述国家、欧洲共同体或任何政府间组织根据以下(b)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称"保存人")它们暂时适用或明确接受本职权范围后,本职权范围即告生效;(b) 上文第5款所述任何国家、欧洲共同体或任何政府间组织希望成为研究组成员,均应通知保存人,它明确接受本职权范围,或在完成其内部程序之前同意暂时适用本职权范围。已通知暂时适用本职权范围的任何国家、欧洲共同体或政府间组织,应努力尽快完成其内部程序,并将它明确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决定通知保存人;(c) 如果到2001年12月31日仍未满足本职权范围的生效要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应邀请已通知接受或临时适用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欧洲共同体和政府间组织作出决定,是否将本职权范围在它们之间生效;(d) 本职权范围生效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应尽快召开一次理事会的成立大会。如有可能,应在会议之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各成员。

修正案

24. 本职权范围只能在理事会协商一致后作出修正。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通知保存人。修正案应在保存人收到总共至少持有60%表决票的成员的接受通知90天后生效。

有效期、延长和重新谈判

25. (a) 本研究组存在的有效期为八年,除非理事会根据下文(b)和(c)项的规定,经特别表决决定延长或重新谈判本职权范围,或根据下文第27款的规定终止本职权范围;(b) 理事会可经特别表决决定延长本职权范围的有效期,但不得超两次,每次两年;(c) 理事会可经特别表决决定,重新谈判本职权范围。

退出

26. (a) 成员可随时向保存人和研究组秘书长提出书面退出通知,退出研究组;(b) 退出不得影响该退出成员已经引起的任何财务义务,也不享有退出年份交款的任何折扣;(c) 退出应从保存人收到通知起12个月后起生效;(d) 研究组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通知立即通报所有成员。

终止

27. 理事会可随时经特别表决决定终止本职权范围。终止应从理事会决定终止的日期生效。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保存人。

清理

28. 不论本职权范围到期还是终止,理事会将根据需要继续存在,但不得超过12个月,以完成研究组的清理工作,包括结算。

公元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三日订于日内瓦。本协议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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