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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芜政办[2005]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规范再就业税收政策管理,是保护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在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政策效果的重要途径。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一手抓政策落实、一手抓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就业与再就业目标的实现。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保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不断提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以下简称财税22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由市联合审查组对已经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予以认定。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规范审查认定工作
  (一)新办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28号文件执行。对于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及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此作为向地税部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合法依据。同时,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保费。
  (二)按照财税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对由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要求申请税收减免的,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并每月向市地税局报送一份名册。市地税局对转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申报工作要重点审核,现场认定,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偷逃税收行为。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共同负责全市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税务部门应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年检不合格的,税务部门应停止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年检结束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名册及《年度检查报告书》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工商、税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对认定工作中发生的把关不严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认定证明的行为,除按规定对具体经办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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