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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规函[2005]34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
  

 

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五个统筹”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5号)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新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主要任务:实施全省城镇化战略,强化城市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完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做好省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规划”试点工作。
  一、凝心聚力,开创全省城镇化工作新局面
  1、继续推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召开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城镇化重点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完成《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城镇化水平超34%,增幅保持在1.3百分点以上。全省各地要依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一五”期间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2、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整工作。在综合分析区域地位、资源特色、环境禀赋、发展条件等基础上,提出全省城镇发展战略目标;构筑全省合理的城镇空间结构;明确与全省城镇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对省域空间进行科学划分并制定空间分区管制协调内容;规划建构全省城镇体系的支撑体系,逐步形成以合肥、芜湖、蚌埠为区域中心,组合有序、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办法,明确保障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国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加强对区域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3、推进城镇群规划的编制。总结“马芜铜城镇群规划”的经验,开展皖中城镇群、京沪铁路沿线城镇群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推进其他城镇群规划研究工作。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实施机制。
  4、推动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2004)185号),逐步推进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研究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满覆盖规划的试点工作,界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推进城市市区和郊区统筹规划建设,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创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5、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按照国发(2002)13号文件和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的调查,启动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布局的比例,强化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
  6、结合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研究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方式。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全面推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引导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保障城市公共设施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强化对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和进度的调控;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和方法的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技术标准。
  7、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组织对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总结,进一步理清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路,探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和内涵,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科学性、地方性、操作性,争取完成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对规划城市用地、规模和发展建设时序的控制和引导,依法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
  8、开展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完善工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历史遗产资源保护的关系,完成亳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试点,探索新形势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途径和管理机制。继续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三、加强监管,强化城市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
  9、完成《安徽省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全过程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内容,规范各级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的事权,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监管的重点和措施。
  10、规范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制度。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的许可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有效性。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中有关城市规划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11、强化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督察;成立省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强化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城市规划编制、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的行政过错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2、强化城市规划公共管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宏观调控作用,全面树立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理念,强化城市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

  四、省部联合,开展区域统筹发展规划的试点工作
  13、建立省部定期会晤制度。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建设部的合作意向,建立省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重大问题定期会晤制度。开展“安徽省区域统筹协调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总结中部地区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探索区域统筹发展的模式和方法,明确区域协调的层次和内容,全面推进城市规划中关于区域协调的规定,探索区域协调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为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西部发展中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及中部五省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部崛起”战略提供有效途径和对策。

  五、加强调研,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
  14、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召开好全省第一次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一是加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研究。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事权明晰,依法管理,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二是开展自然和生态环境支撑力研究。针对安徽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状况,寻求不同地区环境容量的决定性因素,并建立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与城市发展规模间的关系。三是重视城市规划技术手段和内涵研究。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职能的转变,改进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和工作内容。四是重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研究。探索工作的新方法,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土地、空间和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在调研基础上,积极筹备,力争上半年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为全省城市规划事业健康发展奠定政策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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