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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经过调研论证,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并在认真研究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机关各部门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经营成果表》(保监厅函(2004)227号)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述征求意见稿及其实务指南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5年11月1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郭菁 栗利玲
  电 话:(010)66286182 66286183
  传 真:(010)66288102
  Email :ac_jgc@circ.gov.cn
2005年10月25日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
   附件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
   附件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 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不同险种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保后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类型分别披露人寿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①和②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业务、分红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长期业务、短期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④按照①、②和③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有效保额、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区分极短期业务、短期业务、长期业务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报后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分别披露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缴保费占比、产品开始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分别披露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别披露财产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风险保费、共保、修正共保和超赔再保方式分别披露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或产品名称、业务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负债项目的定义、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2.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分别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编报。
二、关于定义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规则所称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发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发生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等都是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签发的、需要为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在报告期末可能所处的状态有三种:处于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赔付款项。对处于不同状态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从而确认不同性质的负债。其中,为处于前两种状态的保单确认相应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运用专门的精算技术、遵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是对保单责任的一种合理估计。为这部分责任所确认的负债,我们称之为责任准备金。而在责任准备金中,为处于第一种状态(即处于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处于第二种状态(即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而对于处于第三种状态的保单,即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结案而只是没有支付赔付款项的保单,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支付赔付款项的义务,它是保险公司确定的负债,不属于责任准备金的范畴,属于非准备金性质的负债,应在应付赔付款项目反映。
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单责任的期限来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仅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还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业务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当为其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投资连结保险对应的部分是指非单位准备金,单位准备金部分应当包括在独立账户负债中,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本规则所称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IBNR)。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并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还应当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需要指出的是,在13号令中,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单独列示的。但在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将理赔费用准备金计入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在认可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合并列示。
按照本规则的定义,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是不包括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的,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赔付款'项目中列报。但在目前的精算实务中,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包含了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因此,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对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进行调整。
由于预付赔款已经作为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所以在评估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除。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中责任准备金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包括责任准备金的定义、分类和认可标准等。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则的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3.应付赔付款
本规则所称的应付赔付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结案、已到支付期、保单已经满期或者已经办理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金或退保金等。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指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办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指保险合同规定已到支付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和养老金、已结案但尚未支付的死伤医疗给付、报告期末应付未付的现金红利、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已办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
从负债的风险特征看,应付赔付款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确定的负债,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付款延迟。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则是对保单责任的估计,反映的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报案延迟和结案延迟的风险。可见,二者虽然都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保单责任,但在性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别。因此,本规则要求对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进行区别,在认可负债中分别列报。
保险公司因购买商品、劳务等形成的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应付款项和由于分保业务形成的应付款项不属于保单责任,不包括在该项目中。
4. 应付保户红利
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本规则对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在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但是,由于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宣告红利的时间、频率和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频率不一致,如果只将'已经宣告未支付的保单红利'确认为负债,会导致所报告的应付保户红利不能够科学、完整地反映保险公司在报告期末的负债。因此,本规则将1号令应付保户红利定义中的'宣告'修订为'预计',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截止至报告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对分红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负债。
为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合理列报应付保户红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红利进行如下的处理:
(1)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季末或年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预定的红利分配方案,计算预计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红利,并以相应的金额确认应付保户红利负债。
(2)保单生效对应日
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生效对应日,按照最近实际宣告(而非预计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案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此时,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支付的红利金额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缴清增额、抵缴保费和增额红利方式)、累计生息保单红利负债(累计生息方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在支付现金时,确认现金等资产的减少。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报告期末应付未付的现金红利,应当在减少应付保户红利负债的同时,确认应付赔付款负债。
(3)退保的处理
分红保险发生退保时,如果按照条款的规定,保单持有人应当享有保单实际存续期间的所有红利,保险公司则应按照该保单的实际存续日历天数计算退保人应享有的红利金额,在办妥退保手续时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确认应付赔付款负债或现金等资产的减少。
5. 保户储金
本规则所称的保户储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1号令将保户储金定义为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资金。为了科学、完整反映保险公司的所有储金类负债,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将保户储金的定义进行了扩展。按照本规则的定义,保户储金项目不仅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以前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资金,而且还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开办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向保户收取的资金及其承诺的投资回报。另外,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以前曾经开办过储金业务,也应将向投保人收取的储金在本项目列报。
6.应付分保款项
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即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存入分保准备金,以下同)及利息等,以及分入业务产生的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但是,保险公司为分入业务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应当包含在相应的责任准备金项目中,不在该项目反映。为了完整、科学列报分保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保险公司不仅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再保资产和负债,而且要以总额(而不是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负债。对分出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原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并确认应付分出保费;应当在预先收到分保摊回赔款、收到存入分保保证金时确认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如果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对存入分保保证金计提利息,则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存入分保保证金项目。对分入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计应当支付给分出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分保税金及附加,确认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应当根据分出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经验估计,计算(或预估)应当向分出公司支付的摊回赔款,确认应付分保赔款。为了完整、科学列报分保业务产生的结算款项负债,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应当以债权、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列报。
'不得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包含两层含义:(1)对于同一笔分保业务,保险公司不能将其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抵销,以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列示,应当以债权和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列示。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分出公司对分入公司会同时产生债权(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摊回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等)和债务(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也会同时产生债权(应收分保费、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和债务(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对分出公司来讲,不得将由此产生的对分入公司的债权和对分入公司的债务相互抵消,而分入公司也不得将对分出公司的债权和对分出公司的债务相互抵消。(2)对同一公司的分入与分出业务所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以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列示。对于同一个对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能既会向这家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也会从这家保险公司分入业务,因此既会由于分出业务产生相关的债权(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摊回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等)和债务(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也会由于分入业务产生相关的债权(应收分保费、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债务(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按照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权和分入业务债务相互抵消,也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务和分入业务债权相互抵消。保险公司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以全额确认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并分别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
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保险公司由于再保险业务产生的负债会在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即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存入分保保证金)等项目列报,但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确认负债,以这些负债项目的账面余额的合计数在认可负债表中的应付分保款项项目列报。
7.资本性负债
本规则所称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长期债务。从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融资实践来看,资本性负债主要有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盈余票据等形式。资本性负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次级性。资本性负债的清偿顺序一般在普通债务之后,有的还对清偿附加了严格的条件,如国内保险公司如果要清偿其募集的次级债,偿付能力必须充足,而且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2)长期性,资本性负债必须是长期债务,偿还期越长,资本性负债充当吸收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的资本性功能越强。由于具有以上特征,资本性负债不同于保险公司的其他负债。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角度看,它具备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
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定向募集5年期以上(含5年)的次级债。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实行严格的监管,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偿付次级债本金及其利息。显然,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是典型的资本性负债工具。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所募集的一次还本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也包含在次级债项目中,而分期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则在认可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中列报。
三、关于认可标准
1.一般性规定
(1)本规则第4条规定,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了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本规则中的负债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负债总体上口径是一致的(只是对负债的分类不同,即本规则对保单责任负债、结算款项负债等进行了重新分类),即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的负债均是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负债。
出于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目的,本规则在对保险公司的负债进行认可时,对资本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作了特别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①如本规则所定义的,资本性负债和普通负债有较大区别,它具备了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②虽然或有负债不是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负债,但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应当充分考虑或有负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范围。从形成或有负债的原因看,或有负债包含的内容较多,有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等。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各项或有负债内容的重要性和计量的可靠性,本规则将保险公司或有负债中由于对外保证担保而形成的部分确认为认可负债,其他或有负债暂不确认为认可负债。
(2)本规则第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认可价值。
由于偿付能力报告与通用会计报表的编制目的不同,因此即使对于相同名称的报表项目,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分类,也会运用不同的确认、计量标准,因而会有不同的报告含义。本规则中此处所规定的'账面余额'是指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所确认、计量的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而不是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账面余额'。这二者有时一致,有时不同,甚至还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不仅本规则所规定的负债项目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同名称的项目反映的内容、计量的标准不同(如,各项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而且还由于本规则对负债项目的重新分类而产生了新的项目(如'应付赔付款'),因此本规则中各负债项目和通用会计报表中各负债项目的'账面余额'会不相一致,从而使得认可价值产生更大的差异。所以,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通用会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账面余额作为偿付能力报告中相应项目的余额,而应当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来确认、计量各负债项目。
同时,本规则对责任准备金、资本性负债、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认可标准在第6条至第10条做了特别规定。
2.责任准备金的认可标准
在责任准备金的认可标准上,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由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修订为'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这是因为:①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再保险分入人违约而拒绝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如果以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作为认可负债,就会低估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②保险公司应当对分入业务在资产方确认再保险资产,反映由于再保险分入公司可能存在的不能履行合同的信用风险,这样可以完整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③这种做法是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的。由于在1号令和会计实务中,都是以再保后列示责任准备金,所以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1)本规则第6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按照13号令的规定,2004年12月15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3号令规定的标准评估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以前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则应当按照'双轨制'评估责任准备金,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因此,对于2004年12月15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来讲,其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对于2004年12月15日以前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其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报送按照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作为认可价值的备考数据。
(2)本规则第7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本规则中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和通用会计报表所报告的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遵照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法定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而通用会计报表中报告的责任准备金是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最佳估计数。本规则之所以采用以法定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作为其认可价值,主要是考虑各公司之间的可比性。
3.资本性负债的认可标准
资本性负债工具有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中国保监会会对不同形式的资本性负债的认可标准做出不同的规定。鉴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只有次级债一种资本性负债工具,本规则只对募集的次级债进行规范。
作为资本性负债工具,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不仅具有清偿顺序的次级性和长期性,而且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因此,次级债在到期日前具有吸收公司偿付风险的资本功能,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不应当全部认可为负债,应当部分认可为负债、部分认可为资本。在次级债的存续期间,随着剩余偿还年限的缩短、到期日的临近,其资本性功能越来越弱,负债的特性越来越明显。因此,本规则规定,剩余偿还年限越短,次级债认可为负债的部分就越多,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按以下比例来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并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和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提前或延迟偿还),则该部分次级债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到期日计算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应当注意的是,本规则中'资本性负债'项目中的应付次级债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应付次级债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概念上不同。本规则中的应付次级债是指经过折算后确认为认可负债的部分,通用会计报表中报告的则是全部的次级债。二是列报的价值(账面余额)不同。本规则中次级债的账面余额指应付次级债作为认可负债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进行过折算的,其折算基础是包括本金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计利息在内的应付次级债金额,而这个折算基础和通用会计报表中应付次级债的账面余额是一致的。
4.预计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所称的预计负债,与保险公司通用会计报表中的预计负债口径是一致的。即: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公司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列报:①该义务是保险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公司;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通用会计报表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最佳估计数列报预计负债。但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以下规定来确定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
(1)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但保险公司应当将已经设定抵押和质押的资产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通常,保险公司会以一个最佳估计数作为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以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和担保金额的50%的高者作为其认可价值。其中,担保金额是指对外保证担保合同所明确约定的担保金额。如果对同一债务还有除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证人,而且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保险公司因此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担保金额则指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金额。
(3)除了以上(1)和(2)所规定的预计负债外,其它预计负债均应以其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该账面余额指的是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账面余额是一致的。
5.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中的或有负债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或有负债口径是一致的,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的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保证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
按照本规则第4条规定,只有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才是认可负债。第10条规定,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的50%。其中,担保金额是指对外保证担保合同所明确约定的担保金额。如果对同一债务有除了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证人,而且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保险公司因此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担保金额则指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金额。
本规则对或有负债的规定和会计制度有较大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或有负债不作为负债进入资产负债表,只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四、关于披露
1.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其中,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填列按照法定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IBNR)中均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2)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不同险种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保后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类型分别披露人寿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①和②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评估利率、生命表或发病率表)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包括分红保险已公布的增额红利)、法定责任准备金(有效保单责任准备金、效力中止保单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保额。
保险公司在按照个人、团体业务填列明细表时,通过各种代理渠道(包括银行代理、邮政代理等)销售的产品均应当按照承包对象区分为个人、团体业务填列。
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业务、分红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长期业务、短期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④按照①、②和③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评估利率、生命表或发病率表)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有效保额(包括分红健康保险已公布的增额红利)、责任准备金(有效保单责任准备金、效力中止保单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保额。
其中,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填列按照法定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
如果同一个健康保险险种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责任,则在明细表填列中以主要责任归类为标准填列。主要责任指精算现值占比最大的保险责任,应当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确认。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区分极短期业务、短期业务、长期业务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报后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为了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累计的以及报告内新承保险种责任的集中度,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缴保费占比、产品开始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在填列该表时,若公司的险种集中度较高,则填列责任准备金累计占比达到95%的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即可。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分别披露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别披露财产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风险保费、共保、修正共保和超赔再保方式分别披露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或产品名称、业务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对于本规则未涉及的累计生息保单红利、预收保费、应付佣金及手续费、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应交税金、应缴保险保障基金、应付利润以及在其他负债项目列报的负债,其定义、账面余额的确定等,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二、对于部分负债项目(如保户储金),本规则只是在某些方面(如保户储金的定义)做出了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并没有对这些负债项目进行包括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在内的全面的规范,本规则没有涉及的内容(如保户储金的账面余额的确定)仍然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实施,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 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即实际资本)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因此,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评估是确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负债、提供有用的信息不仅有助于合理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而且有利于全面了解保险公司负债的结构、期限等特征,帮助监管部门和企业管理当局预测、监控和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及其原因。
1号令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定义及其认可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笼统。其中,对负债项目的分类和定义比较简单,缺乏对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做法的统一规范,对一些业务创新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不能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来全面反映负债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框架,2005年3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认可负债研究项目。在广泛研究国内、外理论文献、监管制度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我们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规范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包括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部分。本规则对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各项负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各项负债的定义、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本规则规范的内容不涉及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这是因为,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返售证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已经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了规范。而独立账户负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将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因此,本规则规范的是除以上两类负债之外的负债。
三、负债项目的分类和定义
1号令中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分类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分类基本一致。但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这种分类所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号令采用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责任准备金的分类,即将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将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限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无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以及健康保险公司,其责任准备金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这样的分类能够更为科学地反映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的性质。
在报告期末,保险公司签发的、需要为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可能所处的状态有三种:在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赔付款项。对处于不同状态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从而确认不同性质的负债。其中,为处于前两种状态的保单确认相应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运用专门的精算技术、遵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是对保单责任的一种合理估计。为这部分责任所确认的负债,我们称之为责任准备金。而在责任准备金中,为处于第一种状态(即在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处于第二种状态(即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本规则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了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了反映保险公司的不同业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本规则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一步分为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四部分,在认可负债表中分别列报。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和1号令不同,本规则明确指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不包括已经结案只是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因为,该部分负债已经属于保险公司确定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项,其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是确定的,属于确定的负债。因此,本规则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中不包括该部分负债,该部分负债在'其他负债'项目中反映。
(二)非准备金负债的分类
保险公司属于非准备金负债的内容较多,主要有部分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负债、保户储金及预收保费)、各种结算款项(包括在承保和再保业务中产生的、和企业职工之间的结算款项)、对国家的负债(应交税金、应缴保险保障基金)、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资本性长期负债等。其中,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保户储金及预收保费虽然同样是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但属于确定的负债,所反映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
在对非准备金负债的分类上,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较大的修订:(1)明确将应付赔付款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单列出来;(2)将保险公司近期推出的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合并在保户储金项目中;(3)将分保业务产生的负债和并在一个项目中反映。
(三)特殊项目的定义
1. 保户储金
1号令从业务角度对保户储金进行了描述,按照这个定义,本项目仅应该填列公司开办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资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开办的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由于不仅要向保户返还收取的资金,而且还承诺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这类业务不符合原有的保户储金的定义。经过研究,我们认为这两类业务虽然有些微的差别,但业务的实质是相同的,应当归入一个项目进行反映。因此,本规则对1号令中保户储金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财产险公司目前开办的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和寿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储金型业务都包含在其中。
2.应付保户红利
在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但实际上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的宣告,即在每年的年中(6-8月份)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因此,按照1号令规定所确认的应付保户红利负债会在下一年度红利宣告之前随着保单生效对应日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而会逐渐减少,直至为零,这样就不能完整地反映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负债。例如,甲保险公司在每年的6月份宣告上一年度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确认应付保户红利。在下一年度的6月份之前,应付保户红利会随着各保单在周年日发放红利而逐渐减少。但保险公司的保单红利负债是和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相伴而生的,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一个时点,只要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实现盈利,就应当确认对保户的保单红利负债。那么,甲公司在第三季度末、年末以及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假设分红保险业务实现盈余)都应当及时确认应付保户红利。要达到及时、准确地记录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负债,保险公司在报送年度(或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时,确认的应付保户红利应当是截止至报告日所预计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而不仅仅是实际宣告未支付的红利。因此,本规则将1号令定义中的'宣告'改为'预计',将应付保户红利定义为'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预计红利的方法不一致,因此,本规则不便于对预计的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公司的具体做法科学列报在报告期末时点上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负债。
3.应付分保款项
在1号令中,存在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账款、存入分保准备金三个有关项目,这三个项目都是由于分保业务产生的应付结算款项,性质相同,本规则将相关内容合并在一个项目反映。
在对分保业务的实务调研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在进行分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时,存在两个的问题。第一,部分保险公司队分保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第二,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进行了抵销。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无法完整列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从而影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科学评估。因此,本规则规定,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对分保业务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并且在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时不允许使用抵销权。
四、负债的认可标准
和资产的认可不同,负债认可所关注的是少报的风险。因此,除了将保险公司按照和通用会计报表一致的报告方法所报告的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对外保证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同时,本规则对责任准备金、资本性负债、预计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标准作了特别的规定。
(一)责任准备金的认可标准
按照1号令的规定,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再保险后的责任准备金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要求按照再保前的责任准备金来进行认可。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再保险分入人违约而拒绝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两一方面也符合国际惯例,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保持一致。
(二)资本性负债的认可标准
由于资本性负债不仅具有清偿顺序的次级性和长期性,而且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资本性负债在到期日前具有吸收公司偿付风险的资本功能,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不应当全部认可为负债,应当部分认可为负债、部分认可为资本。鉴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只有次级债一种资本性负债工具,本规则只对募集的次级债进行规范。
在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本规则对次级债的认可方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上以及我国对商业银行募集的次级债的处理原则和方法。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同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长期次级债务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在到期日前的最后5年里,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每年减少20%。'同时,在实务中存在年初摊提法和年尾摊提法,本规则则采用了较宽松的年尾摊提法。
(三)预计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所称的预计负债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口径是一致的,所以没有特别定义。在预计负债的认可标准上,由于要与认可资产的规定相协调,所以对两种原因形成的预计负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企业的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担保事项、诉讼事项、仲裁事项、纳税纠纷等。其中,对外担保事项中企业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担保的,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在资产的认可时对该资产不予认可,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扣减,所以本规则规定对外担保事项中企业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担保的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另外,通常情况下,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确认的负债金额为最佳估计数,该最佳估计数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担保金额的50%。处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本规则规定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当对外以保证担保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时,如果其最佳估计数不低于担保金额的50%,则按照该最佳估计数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最佳估计数低于担保金额的50%,则按照担保债务金额的50%作为其认可价值。这里的担保金额指担保合同明示的担保金额,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的担保金额指连带责任金额。
(四)或有负债的认可标准
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对于或有负债的处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英国的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在偿付能力计算表上直接抵减或有负债的金额,而是在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减去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出偿付能力溢额后,在其下列示或有负债的金额,同时在认可负债表的附注中进行或有负债的披露。美国的法定会计准则定义的预计负债的范围比我国会计准则中定义的较宽。如果某项或有事项发生诉讼、判决都要求作为预计负债,所以将我国规定的某些或有负债的内容也包括在预计负债中。
本准则的规定和上述两个国家的规定不同。由于一般或有事项在估计金额时有较大的难度,难以避免金额估计的随意性,所以,采用英国的做法比较困难。而美国的做法又扩大了预计负债的范畴,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诉讼事项都将包括在预计负债中,同样给预计负债的金额计量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随意性。所以,本规则仅将对外保证担保事项产生的或有负债作为认可负债,除保证担保之外的或有事项不确为认可负债。
五、披露要求
要求对各项负债进行较为详细的披露,是为了充分了解保险公司负债的构成、内容,以便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预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
准备金负债是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本规则要求从业务类别、产品类型、承保方式等多个角度对责任准备金信息进行披露,以全面反映责任准备金的构成情况及风险因子的变化。
(一)按照业务类别披露准备金信息
为了充分披露不同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本规则按照'财产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信息。
由于专业再保险公司和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有较明显的区别,因此要求转业在保险公司单独列报责任准备金信息。
(二)按照产品类型披露准备金信息
针对国内寿险市场产品类型比较丰富且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本规则要求寿险产品要区分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即独立账户负债)等类型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三)按照承保对象披露准备金信息
由于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的承保基础、承保风险不同,本规则要求区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四)按照产品类别披露准备金信息
各类产品具有不同的责任特征及风险特性,为了体现其责任准备金的组成,在本规则的各个业务类别中,均按照产品类别披露主要信息。如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披露中,均按照两全保险、终身保险、定期保险、年金保险、人身保险附加合同等各分类来填报责任准备金信息。财产保险业务则按照先种类别来披露相应的准备金信息。
对于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则要求对重要项目的关键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
(2)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其中,投资账户负债是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4)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其中,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3.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4.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5. 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资产评估的规定计算。
6. 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8. 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9. 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定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12.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13. 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中,由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披露
14.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
附则
15.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综合收益的认可标准及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兼有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功能,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不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不由本规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通常所称的'独立账户'是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为保单持有人投资建立的投资结构、投资策略不同的各种投资账户的总称。
1.投资账户资产单独管理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为投资账户在银行和投资代理机构单独设立资金账户;二是,投资账户的资金投资单独运作,不与其他险种资金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金混合运作,且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也不混合运用;三是,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损益进行单独核算。
2.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是指,保险公司不向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保证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运用保单持有人投入到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完全由保单持有人享有,产生的投资损失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需要强调的是:
(1)如果保险公司在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中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最低(或固定)收益保证,则保单持有人只承担了部分投资风险,而不是全部投资风险,这种合同也不符合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如果保险公司公司的资金投入投资账户,则保险公司按照其在投资账户的出资比例享有或承担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保单持有人不承担该部分资金的投资风险。即保单持有人只承担其投入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风险。
(二)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1. 投资账户资产可以划分为若干等额的投资单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以一定数量的投资单位数作为其在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的出资额,并按照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或承担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
2. 投资账户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应收利息和股利等。
3. 投资账户资产的来源一般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将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扣除了初始费用后,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的相应投资单位数转入各个投资账户,就形成了各个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此外,保险公司也可能出于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的需要,以购买投资单位数的形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入投资连结保险的各个投资账户,形成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例如,在投资账户设立初期,资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公司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通常称为种子资金或启动资金),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再将该部分资金转出投资账户。
4.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各项资产评估价值的合计数。独立账户资产价值等于各个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合计数。
(三)独立账户负债
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包括两部分:
1.单位准备金,详细解释见定义(四);
2.投资账户负债,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返售证券、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负债。
(四)单位准备金
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它等于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和投资单位价值的乘积。
1. 单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未来的给付义务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投资账户中投入的公司资金只是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形成公司负债,因此,单位准备金不包括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单位对应的投资账户价值。单位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准备金=∑(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持有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
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某投资账户价值÷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某投资账户价值=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
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投资账户投入公司资金,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价值相等,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也相等。如果保险公司向投资账户投入公司资金,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价值就不相等,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也不相等。
2. 单位准备金与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独立账户净资产不同:①计算单位准备金使用的是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要考虑交易费用,而计算独立账户净资产使用的是投资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考虑交易费用;②单位准备金包括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而独立账户净资产不包括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和损失;③单位准备金要扣除投资账户价值中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而独立账户净资产是投资账户资产减去投资账户负债的余额,未扣除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
三、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买入卖出差价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鉴于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涨价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
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主要是解决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市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市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的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也已经包含了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四、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其中:
1.非单位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
2.其他负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而确认的除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以外的负债,例如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款、应付退保金等。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独立账户负债的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本规则第10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负债认可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由于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付款'等负债项目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负债进行认可时,就已经对上述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进行了认可,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的各项非独立账户负债也已经包含投资连结保险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五、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一)投资连结保险导致的资产和负债变动
本规则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会导致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发生变动。
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事项有:
(1)收取投资连结保险保费。
(2)收取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全部计入承保业务收益中的直接业务保费,因此,保险公司收取的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不增加公司资产,而是减少了单位准备金负债,从而计入综合收益。
(3)退保或部分领取。退保或部分领取时,退保金增加,单位准备金减少。如果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小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会减少公司负债。如果保险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等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4)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减少。
(5)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
(6)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
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事项有:
(1)收取保费转入投资账户使单位准备金增加。
(2)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会导致单位准备金减少,给付增加。对于没有风险保障的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给付保险金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3)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增加。
(4)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
(5)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
除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资产负债变动外,上述资产负债变动均计入承保业务收益或投资业务收益。由于投资连结保险对公司综合收益的影响主要通过单位准备金的变动体现,因此,真正影响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项目主要是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二)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影响
1.投资账户收益是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入或损失。包括已实现投资收益和未实现投资收益两部分。已实现投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收益或损失完全由保单持有人享有或承担。因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产生的投资损益不应当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由于投资连结保险保费全部计入了直接业务保费,评估单位准备金时按市价确定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单位准备金增加(或减少),会减少(或增加)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中的承保业务收益,最终影响综合收益。
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时,要剔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的影响,包括,不将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综合收益中从单位准备金变动数中减去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引起的单位准备金变动数(详细说明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3.如果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投入了资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将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中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即计入投资业务收益。
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六、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L-1、明细表IL-2、明细表IL-3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等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卖出回购证券、应交税金等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情况。
七、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间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均按本规则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IL─1:投资账户资产估值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号 项目 各投资账户合计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1=2+3+4+… 2 3 4 …
一、资产
1 现金
2 银行存款
3 应收利息和股利
4 债券投资
4.1 其中:政府债券
4.2      金融债券
4.3      企业债券
5 买入返售证券
6 待回购证券
7 基金投资
7.1 其中:开放式基金
7.2      封闭式基金
8 股票投资
9 其他资产
10 资产合计
二、负债
11 卖出回购证券
12 待返售证券
13 应交税金
14 其他应付款项
15 负债合计
三、资产净值
16 投资账户价值(=10-15)
17 投资单位数
17.1 其中: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
18 投资单位价值(=16÷17)
19 单位准备金(=(17-17.1)×18))
20 资产评估原则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宾词栏中'××型账户'处填列具体的投资账户名称,例如,稳健型投资账户、卓越型投资账户;在'(扩张或收缩)'处填列投资账户的状态,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扩张',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收缩';
(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数量在表内右侧添加列;
(3)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明细表IL─2:投资账户投资收益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号 项目 各投资账户合计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1=2+3+4+… 2 3 4 …
1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合计
1.1 其中:债券投资收益
1.2 基金投资收益
1.3 股票投资收益
1.4 利息收入
1.5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1.6 未实现利得
2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合计
2.1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2.2 利息支出
2.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      未实现损失
3 三、投资收益(=1-2)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宾词栏中'××型账户'处填列具体的投资账户名称,例如,稳健型投资账户、卓越型投资账户;在'(扩张或收缩)'处填列投资账户的状态,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扩张',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收缩';
(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数量在表内右侧添加列。
明细表IL─3:投资账户价值变动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号 项目 各投资账户合计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1=2+3+4+… 2 3 4 …
1 一、期初投资账户价值总额
1.1 其中: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
1.2 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
2 二、本期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1 (一)投入投资账户资金
2.1.1 其中:保单持有人投入资金
2.1.2 保险公司投入资金
2.2 (二)投资收益(取自投资账户收益表第3行)
3 三、本期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3.1 (一)保单持有人收回投入资金
3.1.1 其中:死伤医疗给付
3.1.2 年金给付
3.1.3 满期给付
3.1.4 退保金
3.2 (二)保险公司收回投入资金
3.3 (三)保险公司收取费用
3.3.1 其中:风险保险费
3.3.2 资产管理费
3.3.3 保单管理费
3.3.4 退保费用
3.3.5 手续费
4 四、期末投资账户价值总额
4.1 其中: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
4.2 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宾词栏中'××型账户'处填列具体的投资账户名称,例如,稳健型投资账户、卓越型投资账户;在'(扩张或收缩)'处填列投资账户的状态,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扩张',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填写'收缩';
(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数量在表内右侧添加列。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独立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负债的性质和风险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不同。因此,非独立账户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不适用于独立账户,有必要单独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
2003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范了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从近几年1号令的执行情况看,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存在一些问题,降低了偿付能力信息的真实性,亟需进一步规范。例如,目前单位准备金包含了独立账户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和净利润);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计入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收益,影响了公司的综合收益(和净利润)内部构成;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因此,2004年末保监会启动了《投资连结保险》编报规则研究项目,在国际比较研究和国内系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起草了本规则。
二、规范的内容
对于本规则规范的内容,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规则应当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因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不仅仅只体现在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上,投资连结保险形成的非独立账户资产和非独立账户负债也体现了其特殊性。而且,独立账户资产与非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负债与非独立账户负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转换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规则只需规范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因为,投资连结保险形成的非独立账户资产和非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已经由其他编报规则规范。
为了全面地反映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以及该业务的特性,本规则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三、投资账户等术语的定义
投资账户、独立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负债等术语的定义是本规则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也是各方讨论的焦点问题。
(一)投资账户的定义
投资账户是投资连结保险业务运作的重要载体,体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可以连接到不同的投资账户上,每个投资账户都有确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因此,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特性,并结合保监会现行制度的规定,本规则将投资账户定义为,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也正是因为投资账户的特殊性质(即独立性),通常国际上也将投资账户称为独立账户(separate account)。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定义
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账户资产是指投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区别就在于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与相同形态的非独立账户资产的风险不同。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将投资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定义为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的总计。投资账户是一个整体,被划分为若干等额单位。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他们通过购买投资单位将资金投入投资账户,其持有的单位数和投资单位价值就是他们的保单利益。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只是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价格的基础。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投资连结保险的实质,每个投资账户就是一个资产组合,每个投资单位都代表了一个投资组合。因此,本规则将独立账户资产定义为'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三)独立账户负债
与独立账户资产相同,独立账户负债也是各投资账户负债的总和。从保险公司和投资账户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假设出发,对投资账户负债的确定不同。以投资账户为会计主体,投资账户负债就是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单位准备金不是投资账户的负债,而是投资账户的净资产。以保险公司为会计主体,投资账户负债包括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是以保险公司为报告主体,因此,本规则第2条将独立账户负债定义为,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投资账户负债特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四、投资账户中保险公司资金的处理
保险公司可能出于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需要,以购买投资单位数的形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入投资连结保险的各个投资账户。例如,在投资账户设立初期,资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公司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通常称为种子资金或启动资金),与保单持有人投入的资金一起投资。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再将该部分资金转出投资账户。这类事项会导致公司资产内部转移,但不形成公司的负债。在本规则起草过程中,各方均认为计提单位准备金时应当将保险公司持有的单位数扣除,但对这部分资金形成的投资账户资产的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资产从独立账户资产中扣除。可以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内部构成比例从投资账户各项资产中扣除,即假定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投资组合与投资账户的总体投资组合相同。这样就可以使独立账户资产完全反映保单持有人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也可以使单位准备金与投资账户价值、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随时相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从独立账户资产中扣除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资产。理由有三:一是,第一种观点与独立账户资产的定义不符;二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三是,不从独立账户资产中扣除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也不会影响信息质量和决策,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掌握投资账户中的公司资金金额。
基于上述分析,本规则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因此,在保险公司向投资账户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价值就不相等,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也不相等。
五、认可标准
投资连结保险形成的非独立账户资产和非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已经由其他编报规则规范,因此,本规则重点对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进行规范。
(一)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1号令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的,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率风险、资产风险,只承担一些匹配风险、承保风险。因此,本规则第4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1号令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相关的责任确认为独立账户负债。'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均是公司的现有义务,需要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因此,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由于独立账户负债中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本规则第9条分别规定了其认可价值的确定标准,即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六、披露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信息披露有三个层次:
(一)在主表中的披露。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在附表中的披露。主要是在综合收益表中的披露,其披露要求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规范。
(三)在明细表中的披露。为了解各投资账户的情况,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各投资账户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投资账户价值、单位准备金、投资单位数等明细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2)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接受捐赠资产、募集资本性负债等,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偿还资本性负债、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等。
实际资本的构成
3.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
4.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金额后的余额。其中,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确定的综合收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负债。
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6. 实际资本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的报表。
7.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中分项列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的期末余额。
8. 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应当在实际资本表的投入资本项目中单独列示。
9. 实际资本变动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实际资本各组成部分变动情况的报表。
10.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2)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其中,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应当按照实际资本增加和实际资本减少分项列示。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转增资本导致的投入资本内部项目之间的转移金额;
(2)转增资本导致的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之间的转移金额。
12. 保险公司应当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会计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勾稽关系。
披露
1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2)公司最终控制人的简介、变更情况,以及公司与最终控制人的控制关系;
(3)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前十大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4)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附则
14.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5.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一:实际资本表的格式
实际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2
1 投入资本
1.1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
1.2      资本(或股本)溢价
2 剩余综合收益
3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4 实际资本合计
附件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格式:
附表AC:实际资本变动表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1 2
1 一、年初实际资本
2 二、资本交易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3 (一)实际资本增加
4 新增投入资本
4.1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
4.2 资本(或股本)溢价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
6 (二)实际资本减少
7 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额
8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
9 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
10 三、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11 本期综合收益
12 四、年末实际资本
五、转增资本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
13 (一)投入资本增加额
14 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
14.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
14.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
14.3 捐赠资本转入
14.4 剩余综合收益转入
15 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5.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
15.2 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
1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减少额
17 捐赠资本减少额
18 (二)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实际资本的定义、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要求、有关明细表的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备查簿记录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以助于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和编报效率。
二、关于定义
(一)实际资本
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本规则定义的实际资本,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1号)中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1.实际资本的特征
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这一定义体现了实际资本的以下基本特征:
(1)永久的(或长期的)、无限制的。永久的(或长期的),即实际资本没有到期期限(或者期限很长);无限制的,即没有任何条件或情况(如担保、冻结或其他第三方权益)限制保险公司用实际资本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
(2)易于吸收风险损失。实际资本应当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例如,保险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较低,属于认可资产,应计入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信用风险较高,属于非认可资产,就不能计入实际资本。
(3)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它债务之后。即在保险公司履行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和其他债务(如所欠税款、对外信用担保)之前,实际资本出资人无权动用实际资本。
2.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实际资本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同。首先,性质不同。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本。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其次,目的不同。评估实际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认所有者权益的目的是为了衡量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第三,构成不同(详细区别见本指南第三部分--关于实际资本的构成)。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资本性负债,这种构成反映了实际资本的质量和形成原因。虽然所有者权益也可以按照来源分为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但这种分类不能直接反映不同所有者在企业中的权益。因此,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将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通过各所有者所占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比例反映其权益。
最后,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同。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所有者权益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由于偿付能力报告目的和通用会计报表目的完全不同,因此,认可资产与资产、认可负债与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不同,所有者权益和实际资本的确认、计量标准也不同。例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不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确认为实际资本。再如,为了衡量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所有者权益中必须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偿付能力评估时不需要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为,它们都是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的一部分,在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能力上没有区别。
(二)资本交易
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另一种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主要是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和事项。因此,实际资本与认可资产、认可负债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等式。
期末实际资本=期末认可资产-期末认可负债
=(期初认可资产-期初认可负债)+本期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即本期综合收益)+本期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
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反映了保险公司从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反映了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能力。本规则主要规范资本交易所导致的实际资本总额的增减变动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总额的增减变动(即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规范。
资本交易有两个特点:一是,资本交易是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的交易,实际资本出资人包括保险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向保险公司无偿捐赠财产物资的捐赠人、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的债权人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等之间发生的销售保单、债务重组等交易不属于资本交易。二是,资本交易会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总额发生增减变动,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不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的交易不属于资本交易,例如,分配股票股利不会导致实际资本增加或减少,只是使实际资本内部结构发生变动,即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剩余综合收益减少。保险公司向实际资本出资人销售保单、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等交易也不属于资本交易。
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如保险公司所有者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等;
(2)保险公司募集资本性负债,如募集次级债;
(3)保险公司接受捐赠资产。
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保险公司偿还资本性负债,如向次级债债权人偿还次级债;
(3)保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
保险公司还可能发生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事项,这些事项不会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发生增减变动,只会使实际资本内部项目金额发生此增彼减的变动。
三、关于实际资本的构成
从资本的来源看,实际资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和内部积累的实际资本。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包括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保险公司接受的捐赠资产、募集的资本性负债。内部积累的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通过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实际资本,即综合收益。从资本质量看,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附属资本包括资本性负债。因此,本规则将实际资本分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资本性负债三部分。
(一)实际资本的构成
1.投入资本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投入资本来源于两个方面:
(1)保险公司所有者向保险公司投入货币资金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保险公司接受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外国保险公司公司的实收资本是营运资金。
(2)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
2.剩余综合收益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金额后的余额。其中:
(1)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所确定的综合收益。
(2)分配的股利(或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
(3)转增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捐赠资产所形成的资本公积)等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中,未分配利润转增投入资本指分配股票股利。
期末剩余综合收益=期初剩余综合收益+(本期综合收益-本期分配的股利或红利-本期转增投入资本的金额)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资本性负债通常具有债务和权益双重属性,有与股本相似的特性,可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随着剩余期限的缩短,资本性负债的负债性质逐渐增强,资本性质逐渐减弱。因此,资本性负债不应当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即应当将部分资本性负债计入实际资本。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金额,等于保险公司资本性负债的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之间的差额。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由于次级债期限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只有偿付能力达到监管标准才能偿还本息等特点,在未到偿还期以前,可以充当吸收保险公司未来风险的实际资本。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按照次级债剩余期限的长短,规定了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认可标准。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该标准将不确认为认可负债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
(二)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内部构成的比较
虽然实际资本和所有者权益有本质区别,但是,实际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来源都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积累(即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净额),其内部构成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某些内部构成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也相同。
1.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属于本规则实际资本中的投入资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另一部分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引起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属于综合收益,包括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关联方交易差价、债务重组收益等。因此,实际资本中的投入资本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对应关系:
投入资本=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捐赠资本=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投入资本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分别与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相同。
2.剩余综合收益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完全不同,留存收益是保险公司尚未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和具有特定用途的公积金,剩余综合收益则是资本交易以外(包含分配现金股利)的其他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或认可负债的变化。因此,剩余综合收益与留存收益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在金额上也没有关系。
表1:实际资本内部构成与所有者权益内部构成对照表
实际资本 所有者权益
投入资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资本公积中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捐赠资本 资本公积中的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剩余综合收益 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关联方交易差价、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
四、关于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
偿付能力报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报表是主表,包括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风险资本表等;第二层次报表是附表,包括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等;第三层次报表是明细表。附表和明细表是对主表信息的解释和补充。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反映了保险公司特定时点的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实际资本变动表和综合收益表则反映了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一)实际资本表的编报
1.实际资本表反映特定日期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2.实际资本表中'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末实际资本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实际资本表中'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营运资金)'、'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其他资本公积(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相等。
'投入资本'项目下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项目,应当分别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剩余综合收益'项目,反映非资本交易(但包含分配现金股利)和事项所形成的实际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上年末实际资本表中'剩余综合收益'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加上本期综合收益表中'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或'本年累计数'栏所列数字,减去本年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分配的股票股利、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后的余额填列。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不被认可为认可负债、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性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与期末认可价值的差额填列。
(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
1.实际资本变动表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实际资本及其组成部分变动的情况。实际资本变动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第二部分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第三部分是实际资本内部各项目之间的转移情况。
2.实际资本变动表中'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实际资本变动表'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实际资本变动表中'本年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新增投入资本'项目,反映报告期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保险公司的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报告期内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资本的金额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本公积--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科目反映的本期投入资本的发生额合计数相等。'新增投入资本'项目下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和'资本(或股本)溢价'项目,应当分别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不被确认为认可负债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性负债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的差额分析填列。
(3)'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项目,反映报告期因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减少的实际资本。本项目应当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或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填列。
(4)'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由于偿还资本性负债或募集的资本性负债剩余期限缩短所导致的不被认可为认可负债的资本性负债的减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性负债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的差额分析填列。
(5)'分配现金股利'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本项目应当根据分配的现金股利的金额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数相等。
(6)'本期综合收益'项目,反映报告期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本年综合收益表中'综合收益'项目的'本年数'栏所列数字填列。
(7)'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项目,反映报告期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反映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下的'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捐赠资本转入'、'剩余综合收益转入'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项目,反映转增资本所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和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的合计数填列。该项目下的'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明细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的增加额,应当根据'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明细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应当根据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金额填列。
(9)'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导致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捐赠资本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导致的捐赠资本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科目中属于捐赠资本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资本导致的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资本公积中属于综合收益部分转增资本的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例1)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通用会计报表年初数中,股本为50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为5300万元(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见表2),盈余公积为18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000万元。2005年实际资本表剩余综合收益年初余额为-400万元。已知:
(1)2005年该公司综合收益为5100万元;
(2)2005年3月该公司用资本公积4000万元和盈余公积8000万元转增资本;
(3)2005年7月该公司宣布每10股送1股(按面值计算)派0.5元,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为5000万元。2005年8月分派股利。
假设该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0,除上述因素外,没有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发生变动的其他因素。所有者权益各项目金额及转增资本的金额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得出,2005年初该公司的投入资本=实收资本50000万元+资本溢价2100万元+外币资本折算差额300万元+(现金捐赠600万元+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00万元+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450万元)=54050万元
2005年实际资本各构成项目的变化情况,即该保险公司2004年实际资本变动表的'五、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中各项目金额见表3。其中:
(1)由于资本公积中的准备类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因此,2005年3月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捐赠资本减少1050万元(=600+450)。
表2 (单位:万元)
项目 转增前金额 转增金额 转增后金额
实收资本 50000 ── 67000
资本公积 5300 4000 1300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 2100 2100 0
     外币资折算差额 300 300 0
     接受现金捐赠 600 600 0
     股权投资准备 700 ── 700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00 ── 600
     其他资本公积 1000 1000 0
     其中:股权投资准备转入 350 350 0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 450 450 0
           债务重组收益 200 200 0
盈余公积 18000 8000 10000
未分配利润 15000 5000 1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88300 ── 88300
(2)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和债务重组收益都属于综合收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分配股票股利都减少剩余综合收益,因此,剩余综合收益转入投入资本的金额=盈余公积8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35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13550万元。
表3 (单位:万元)
行次 项  目 本年数
五、转增资本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
13 (一)投入资本增加额 13550
14 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 17000
14.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 2100
14.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 300
14.3 捐赠资本转入 1050
14.4 剩余综合收益转入 13550
15 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2100
15.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 0
15.2 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 2100
16 外币资折算差额减少额 300
17 捐赠资本减少额 1050
18 (二)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 13550
2005年末该公司的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分别为:
投入资本=实收资本67000万元+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00万元=67600万元
剩余综合收益=期初剩余综合收益-400万元+本期综合收益5100万元-分配的现金股利2500万元-本期综合收益转增投入资本13550万元=-11350万元。
(三)实际资本表与其他偿付能力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实际资本表与其他偿付能力报表、通用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资本表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因此,实际资本表中 '实际资本合计'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应当等于认可资产表'资产合计'项目'期末认可价值'栏所列数字减去认可负债表'认可负债合计'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后的余额。
2.实际资本表与实际资本变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表'期初数'栏的各个项目所列数字加上和减去实际资本变动表相同栏目增加数和减少数,应当等于实际资本表'期末数'栏的各个相同项目所列数字。
某项实际资本期末余额=该项实际资本期初余额±本期资本交易导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本期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本期实际资本内部项目之间转移导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
3.实际资本变动表与综合收益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变动表中的'本期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栏所列数字应当等于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栏所列数字。
4.实际资本表与明细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表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等于明细表AC-1中'股份(或出资额)合计'项目'期末'栏所列数字。实际资本表中'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等于明细表SDL:应付次级债中'应付次级债合计'项目'实际资本价值'栏所列数字。
5.实际资本表与通用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正如前述所言,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构成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实际资本表与通用会计报表某些项目的金额相等。例如,实际资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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