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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调查字〔2005〕5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关于安全培训及监督监察的有关规定,严格培训制度,强化依法监督监察,推动煤矿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的正规化、法制化、科学化,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0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进行监察,时间为7~10天。

  二、监察内容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现状和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无证顶岗及监察处罚情况。

  三、监察方式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自查。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不少于1个,地方国有煤矿不少于2个,乡镇煤矿不少于3个。
  2.国家局组织对有关省(区)进行抽查并听取汇报。具体抽查地区、时间另行通知。

  四、几点要求
  1.认真组织、明确任务、严格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项监察组,由主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带队,按《特别规定》及国家局对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就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严格监察。
  2.认真总结分析专项监察情况。各单位除按附表要求对所监察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填报外,还要就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现状,持证上岗情况,监察中发现问题,无证顶岗及行政、经济处罚情况,以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建议和相关典型经验等汇总成书面文字材料,于11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局事故调查司(表格可从国家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17
  电子邮箱:mjes@chinasafety.gov.cn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监察统计表
单位(局、公司、矿): 填表日期:
项    目 企业现状 累计培训考核 本年度培训考核情况 备注
应培训人数 持证人数 培训 发证 计划 已培训 已发证 待培训
主要负责人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小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小计
 说明:应培训人数为煤矿企业按规定应该参加培训的实际人员数量。
附件2: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情 况 监 察 统 计 表
单位(局、公司、矿): 填表日期:
项    目 企业现状 累计培训考核 本年度培训考核情况 备注
应培训人数 持证人数 持IC卡人数 培训 发证 计划 已培训 已考核发证 未培训
所有工种合计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合计
1.井下电钳工
2.瓦斯检验工
3.采煤机司机
4.井(坑)放炮工
5.主提升司机
6.安全检查员
小计(以上6 种)
7.其他
 合  计
 说明:应培训人数为煤矿企业按规定应该参加培训的实际人员数量。
附件3:煤 矿 “三 项 岗 位 人 员”安 全 培 训 情 况 监 察 汇 总 表
项  目 检查矿数 企业现状 累计培训考核 本年度培训考核情况 备注
应培训人数 持证人数 持IC卡人数 培训 发证 计划 已培训 已发证 待培训
主要负责人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小 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小 计
特种作业人员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小 计
 说明:1.应培训人数为按规定应该参加培训的实际人员数量; 2.本表按附件1、2检查统计表进行汇总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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