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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4-27
发布部门: 吉尔吉斯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吉最高级会晤的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中吉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中吉联合公报和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吉友好关系基础联合声明等文件所阐述的各项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两国合作的潜力,进一步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把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政治对话,进一步加强相互信任与理解,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考虑相互利益的精神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双方将严格遵守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签署的中吉国界协定,并在近期内开始已商定地段的勘界立标工作。同意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通过谈判尽快确定剩余地段的边界线走向,以全面、彻底地解决两国边界问题。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五国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两个协定,决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上述协定,以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的和平、安宁、稳定与繁荣。

五、双方认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巨大的潜力。

两国贸易应在发展中求得进出口的大致平衡,以确保中吉贸易关系的稳定与互利发展。为此,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经济互补性特点,鼓励并支持两国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增加相互投资,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双方将加强中吉政府间经贸混委会协调经贸合作关系的作用,促进两国金融、保险、仲裁机构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将优先发展能源、采矿、有色金属、轻纺、家电、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

双方将共同研究吉尔吉斯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电的可能性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向第三国输电问题。

双方将促进在锑加工与销售领域的合作,并责成双方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谈判。

双方指出,扩大轻工、纺织和加工工业合作的潜力很大,将积极促进有关企业进行相互投资。

双方主张合作形式应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租赁设备,联合研制和更新设备,转让技术和共同进入第三国市场等。

六、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两国间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全面落实这些领域的有关合作协定。

双方认为修建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铁路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两国边界过境口岸的运输能力。双方确认按照中吉双方已签署口岸协定的有关条款尽早完成吐尔尕特口岸的升级工作。

七、双方将促进基础研究及共同开发与利用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边境地区之间的往来与合作,认为这是中吉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运和走私枪支、毒品走私、经济犯罪及其它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十一、双方声明,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十二、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领土完整、发展和巩固民族经济和维护国内稳定所做的努力。

十三、双方愿意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范围内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

吉尔吉斯共和国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在联合国第52届大会上提出的如下倡议:

——在比什凯克举行联合国主持下的阿富汗问题和平会议;

——建立中亚无核区(一九九八年夏在比什凯克举行“比什凯克进程”5+5+联合国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决心落实关于国际山年的共同倡议。

十四、中方对吉尔吉斯斯坦为加强地区稳定、促进区域合作所做的努力表示支持和赞赏。吉方高度评价中方为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相互信任与互利合作所做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阿·阿卡耶夫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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