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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5 生效日期: 1996-07-05
发布部门: 哈萨克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两国阿拉木图最高级会谈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中哈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哈联合公报、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中哈联合声明和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中哈联合声明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决心将中哈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提高到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协作与伙伴水平,认为这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发展包括最高级在内的各个级别上的经常性政治对话和磋商,认为这对进一步加强中哈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巩固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睦邻与合作气氛不仅有利于加强两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而且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双方将严格遵守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哈国界协定,尽快开始上述协定规定的勘界立标工作,并愿意继续就遗留的边界问题进行谈判。双方高度评价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该协定,并将继续努力加速制定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四、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

五、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是中哈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经贸关系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双方表示,将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经济的互补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和扩大经贸合作,使之达到与两国友好关系及经济潜力相适应的更高水平。

六、中方重申本国政府关于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表示尊重并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政治稳定和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一切努力。

哈方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七、双方一致认为,相互尊重和平等是保持和发展正常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所有国家不分大小,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社会制度与发展模式。

双方呼吁所有国家密切合作,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其他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八、双方呼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赞成尽快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双方呼吁所有核国家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九、双方认为,当前亚太地区局势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在未来世纪中将起重要作用。双方呼吁亚太地区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严格遵守相互尊重、平等、睦邻、不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所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利益,应该有利于亚太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认为,亚太地区国家间所有有争议的问题,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谈判解决,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十、为进一步增进亚太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双方主张,亚太各国应从本地区多样化的实际出发,就加强地区安全问题进行双边和多边磋商。基于这一立场,中方积极支持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关于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的倡议。中哈两国愿继续致力于发展亚太地区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对话与合作。

十一、双方主张不断加强亚太地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以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反对在该地区煽动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的矛盾。

十二、双方认为,亚洲国家在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走私、贩毒和其它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在该领域加强双边及多边协作,探讨这种合作的有效途径。

十三、双方认为,保持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加强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不仅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而且对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中亚国家为加强本地区安全、稳定与合作所做的一切努力。

十四、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磋商,并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主 席           总 统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字)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于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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