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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管[2003]1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合肥市建筑管理局:
  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以下简称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是建筑市场向深层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建筑业组织结构调整,推动建筑劳务经济和建筑专业技术水平向高、精、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我省合肥及部分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1、各市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在今年内设立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并将其作为经省建设厅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分包交易市场(中心)可统一定名为“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与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分包交易中心)”。有条件和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县,可利用现有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作。
  2、分包交易中心要建立完善的规则和程序,为各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入境施工企业管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分包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安徽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的实施
  3、我省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或者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须在工程所在地分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者按规定进行协商、洽谈分包,进行招标投标的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或者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分包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5、分包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并可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的监督
  6、总承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7、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就所分包的工程部分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切实管理好本企业的劳务人员(农民工),按月发放工资,及时结清、不得拖欠。因专业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负担连带责任,要从总承包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为此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清楚,并监督分包单位支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执行,严防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的不良现象发生。
  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交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施工责任、人员工资等纠纷,建立有效的调解、仲裁机制,沟通司法渠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的管理,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分包交易中心的服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期考核、考评,建立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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