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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预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2]108号

关于对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预评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经过多年的抢救性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都有了显著增长,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很快,目前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已达到188处,面积60.05万平方公里,占同期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6.23%。由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拥有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关系到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管理,提高质量,推动自然保护区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国家环保总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机制。为做好建立评估机制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有关技术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请你们在2002年10月~11月对本辖区内归口环保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次预评估。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要素和项目。评估要素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进展两个方面,目的在于通过评估反映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情况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评估项目20项,其中“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管护设施”、“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日常管护”、“科研监测”和“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项目(评估项目和项目解释见附件二)。

  二、评估方法与等级。评估采用打分法,每个项目有4种高低不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打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之一。总得分85分以上者评估等级为优秀,70~84分者为良好,60~69分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为避免不同自然生态类型(如森林生态与湿地生态)保护区之间客观上一些不可比因素的影响,评估打分需要比较时应尽量在同类型保护区之间进行。同时,按特定项目最高等级打分限定如下:特定项目中有1项其得分为5分时(特定项目满分均为8分),该保护区评估等级在良好及其以下;得分为3分时,等级在合格及其以下;得分为0分时,等级为不合格(评估项目赋分见附件一)。

  三、评估追溯期。按照5年评估一次的原则,本次预评估不论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间长短,评估追溯期(即倒推时段)自1998年起均为5年。

  四、信息来源及其有效性。在评估追溯期内环保部门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保护区职工和社区群众反映的情况,保护区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查监测所获取的资料和日常管理文字记录,以及评估工作中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组织民意测验和集中评议所获取的情况等,都是支持评估工作的有效信息。

  五、现场评估与结果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由行政领导、业务管理干部和专家组成的预评估工作组,并将有关事项正式行文通知辖区内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预评估工作组要认真研究支持评估工作的信息资料,特别是要深入保护区,多方面了解情况,察看现场,对照评估项目赋分表如实填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用表》(试行)。本次预评估只作为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机制的参考,结果不对外公布。

  六、请于2002年12月5日前将预评估工作总结(包括对做好评估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技术规定的具体修改意见)和记录各保护区评估情况的评估工作用表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项目赋分表 (试行)
     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项目及项目解释 (试行)
     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用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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