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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湖南四川云南安徽部分地区暴雨成灾,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今年灾情的严峻形势,近日,我部组织专家对全国2004年灾情、疫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预测。为做好今年救灾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救灾防病作为当前头等大事,立足抗大灾防大疫,克服麻痹侥幸思想,进一步明确救灾防病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组织、人员和措施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灾害发生后,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报告制度。灾区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与规章的要求,进行报告和网络直报。在报告内容方面,应注意详细报告灾情、伤情、疫情和病情等信息和救灾防病工作进展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灾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围绕灾后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预案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应急处置程序应当规范、有序,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积极开展救灾防病技术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救灾防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预备队伍,积极开展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五、做好物资与技术储备工作
  灾害发生前,各地卫生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历年灾情和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对今年灾情、疫情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会同药监、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救灾防病必需药品、器械、物资、经费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乱。

  六、认真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
  一旦发生灾情或者灾后疫情,灾区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蝇、鼠害,进行环境和饮用水消毒,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等。发生传染病疫情,要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积极处理疫情,对疫点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对疫区内易感人群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服药和预防接种等措施。

  七、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逐级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八、加强救灾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灾害自救与防病能力
  各地应通过各种形式,普及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帮助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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