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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91号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应由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尚未建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暂由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的单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四、我市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住房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执行后,各有关单位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在住房交易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时,必须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合理支配所收资金,住房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住房交易手续所收资金。

  七、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价格、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接到本通知后,请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八、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收费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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