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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0 生效日期: 2005-01-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提出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为主线,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双基三专”工作。夯实“双基”:下决心构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系,筑牢第一防线;下决心建立企业安全责任保障机制,强化其主体责任;同时,实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着力“三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和煤矿三项治理,整治各类隐患,完善防控机制,提高三大领域安全保障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做好各级消防、危化、非煤矿山、建筑、中小学等安全治理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至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以上;
  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别是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各类企业安全责任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
  至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等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效果显著,整治244处市级挂牌重大安全隐患;
  至“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140个示范单位成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良好示范;
  至初步建立起全市统一协调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监管体系、法规规章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强化“双基”工作,筑牢第一防线
  1.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2005年确定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双基”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夯实乡镇(街道)、企业这两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平台,将安全工作重心落实到基层单位。随着取消农业税及附加,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政务工作重心转到搞好稳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上来。
  2.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市安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全力抓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作好示范引导。
  3.建立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在2005年底前、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在2006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的设立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4.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每个乡镇(街道)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管员(一般应配备3人),人员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还应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承担50%,市政府补贴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在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核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统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县级安监、农业、海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关执法职责。要搞好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综合执法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安全监管员、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行基层社区、村社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做到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措施“三落实”。
  5.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要使企业的安全责任与经济利益、成本利润和经营权挂钩。推行企业工商年检的安全许可前置限制。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着力“三专”整治,突出防范重点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以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各项措施为重点,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营运线路“三清理”的基础上,深化各项安全整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召开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完善交通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乡村道路安全监管。每个区县(自治县、市)组建1一2个由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的乡村道路安全检查联合执法组,常年不断地进行乡村交通安全巡查和督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客流情况,加强乡村道路的安全监控,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尚没有能力整治的危险路段进行严防死守,筑牢乡村交通安全第一防线。
  强化源头管理。严禁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重点打击“黑车黑户”。加大对客运车辆进站、出站检查力度,严禁病车上路,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行驶的营运驾驶员列入不良纪录“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事故单位的新增线路牌和车辆的投标资格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加强路面监控。适当充实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警警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警力部署,平时做到2/3的警力上路执勤,重大节日期间全部警力上路执勤,严格落实“定线、定点、定人”的监管责任制,加大路面巡逻密度,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深入开展“两超一疲”(超载、超速、疲劳驾车)的专项整治,加强高速公路超速、超载和雾天的安全监控。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四级县乡道路只能营运19座以下客车(含19座),四级以下(不含四级)道路只能营运9座以下客车(含9座),严禁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道路上营运。由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对县乡道路的通行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加快实施道路交通“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车辆标准化,监控全程化”,提高客运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由市交委制定客运行业公司化经营实施办法,整顿客运市场,逐步取缔单车挂靠经营,组建区域性客运大型企业,增强抗御安全风险、保障安全营运的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要优化农村运力结构,确保运力的有效调配,把解决农民和学生乘车难的问题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采取“滚动发车、线路整合、区间调配”和学校放假时间适当调整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低峰时段运力、运量之间的矛盾,坚决防止客运车辆超载问题。推行车辆标准化,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严禁非法和不合格客运车辆进入客运市场。在市运管局设立道路安全监控中心,建立GPS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实施全程的动态监控,2005年完成500辆“两客一危”车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超长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GPS终端。
  继续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切实整治危险路段。2005年,启动1900公里县道公路“生命工程”,并完成200公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23处;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基本完成县乡道路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防撞墩、警示桩、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路段要立即进行整治,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同步进行和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新建乡村公路的宽度、纵坡和转弯半径等要达到四级公路以上工程技术标准。
  2.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以“四客一危”船舶(旅游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船)为重点对象,以消除低标准运输(低素质从业人员、低水平管理、低标准运输工具)为切入点,以打击违法运输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造船和控制滩涂造船,防止“带病”船舶进入市场。淘汰低标准船舶,2005年,实施客渡船标准化改造120艘(长江水域30艘、地方水域90艘),提高客渡船的安全系数;积极争取交通部支持,尽早启动实施对24处渡口“渡改桥”工程和458个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
  强化船舶航运安全监管,严格水运企业客运资质和船员安全资质审查。加强乡镇自用船和农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非法载客,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没有安全保障的高速客船,要坚决停止营运,取消经营资格。进一步完善水上安全GPS监控系统,实施200艘“四客一危”船舶安装GPS终端,提高对船舶的动态监控能力。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005年,煤矿安全工作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为重点,打击非法开采,严格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严厉查处非法采矿和已关闭取缔小煤矿死灰复燃,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经济刑事的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不力的地区,要按照渝府发(2002)117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规定和行政问责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全市各类煤矿企业及矿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禁止证照不全煤矿从事煤炭生产。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强行关闭。
  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强制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规定,否则不准生产。加快建立全市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完善高瓦斯矿井GPRS网络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对全市瓦斯和风机监测系统联网,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煤矿的“采、掘、机、通、运”系统必须逐步达到相应标准,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推行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开展矿井巷道安全条件专项整治活动,2005年10月以后,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断面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矿井,必须停产进行专项整治,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牵头开展煤矿水患调查,调查资料要上图和存档,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和落实安全责任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进行交换,接受其监督检查。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委派安全特派员,将安全监督指导延伸到矿井,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作用,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做大做强煤矿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挥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抓紧推进对小煤矿的股份制改造,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行业经济效益,增强煤矿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升全市煤炭行业的整体素质。停止新办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提好、管好、用好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严禁挪作他用,保证煤矿的安全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没有责任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渝府发(2004)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凡因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终身淘汰出局。
  4.深化其他重点领域安全整治
  消防安全整治。全面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要求,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实施消防安全属地管理,形成社区消防网络。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开业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开业;各类大型集会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能举办。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火灾安全监控系统的规范整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场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危化企业安全整治。经“五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和批准书制度。2005年,先在主城区的油库、加油加气站以及运输油罐车船、液化气储罐体等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实施危化品安全防范措施。加快主城区14户化工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内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采取“一手抓企业搬迁,一手抓隐患整改”的办法,做好搬迁过渡期间的安全管理。建立民爆物品配送体系,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管。对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民爆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限期解决。
  非煤矿山、建筑、市政设施、特种设备、中小学、水库、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纺、军工、林业、食品药品等行业和领域,要结合各自特点,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部署,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快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2005年内,颁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出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水陆交通GPS安全监控终端接受装置安装规定》等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煤监、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对安全信用差、事故频发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并将处罚结果作为相关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进行取缔关闭。
  (四)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解决安全投入资金困难的问题,多元化、多渠道保障安全投入,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因投入不足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工作,并逐年有所增长。从2005年起,将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内容。
  市交委负责争取交通部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和渡改桥资金,解决乡道改造资金;在出租汽车产权制度改革回收资金中安排支持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资金;并对客渡船标准化予以一定补贴。市交委、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乡村道路安全整治和乡村道路客运车辆营运监管方案及配套政策,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深入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监督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开展职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各级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开设安全生产专栏,义务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编印学生安全知识手册,开展学生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扩大安全宣传教育面,使安全宣传进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农户。宣传工作要深入人心,要面向普通老百姓,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2005年,市安监局要组织推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实现最广泛的安全监督。市安委会要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要公开曝光。
  (六)强化应急救援,应对突发事故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今年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要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和水平。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
  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以国家安监局将我市列为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为契机,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优化整合救护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市煤矿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及奉节、开县、黔江3个区域分站建设,提高煤矿水灾、火灾、瓦斯灾害救援装备水平。尽快组建“重庆市水上搜救中心”和长江水域消防大队,配备先进的搜救设备和打捞设备,建设一支高效、机动的水上应急搜救队伍。严格按《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把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七)依法推进保险,防范化解风险
  以中国保监会、国家安监局分别将我市列为全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和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试点省市为契机,重庆保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要做好相关试点工作。在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大力推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煤矿雇主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实现保险业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用2一3年时间,逐步建立具有重庆特色的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重庆保监局、市安监局负责提出推进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发展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八)明确安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煤炭、建设、质监、旅游、国土、水利、农机、林业、电力、军工、国资、经贸、商贸、教育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继续执行并完善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重申并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一年之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政府主要领导也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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