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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制售伪劣防治“非典”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国质检明发[2003]23、30号明电发出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紧急行动,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借防治“非典”之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在非常时期对违法行为要施重典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制售假劣防治“非典”产品违法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中凡发现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防治“非典”有关产品的违法活动,一律按照严重违法行为查处,没收其全部生产加工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及违法生产的产品,使其彻底丧失制假能力。涉嫌构成犯罪的,即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整治企业制假活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中凡发现企业在生产、销售医疗用防护服、医疗用口罩、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非典”用品时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计量法法规规定的体温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消毒纸巾的,生产、销售以非医用防护服、口罩冒充医用防护服、口罩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标称为防非典食品的,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标称为防非典食品的,无论案值大小及有无造成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收入,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及专门用于生产非法产品的工具,按照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追究企业法人和主管单位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制假售假分子刑事责任。

  三、严格责令不达标企业彻底整改。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生产医疗用防护服、医疗用口罩、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消毒液、体温计、消毒纸巾的企业的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但无故意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律责令立即停产彻底整改,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企业停产整改期间,要主动上门服务,帮助查找原因,解决技术、管理中的难题,一律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收费。

  四、彻底追查制假源头和产品流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对查获的假冒伪劣防治“非典”产品,一律要追查其生产加工源头,严厉打击;对发现已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的假冒伪劣防治“非典”产品,一律要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堵截、追缴,不使其造成新的危害。

  五、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有制售防治“非典”的产品出现假劣及严重短斤缺量的违法行为,都要高度重视,做为大要案进行查、督办。在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做到从严、从重、从快实施处罚的同时,要将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公开曝光,动员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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