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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6-01-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
  未满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凡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积极完成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保证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新建、转制重组单位、社会公益及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对用工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办法,尽量满足需求。对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月底之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安置有偿转移金交纳完毕,逾期不交的,将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二)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要单位同工龄职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企业转制重组,要首先解决好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逐步全部实行扶持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足额发放。市公安、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政策落实上不折不扣,在政策宣传指导上服务到位,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区要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教育、帮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树立现实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要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根据退役士兵就业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农村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工作评选结合起来,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落实国家安置政策、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曝光,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安置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退役士兵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协助安置部门把退役士兵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

附件:沈阳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预分配计划表(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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