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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270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将原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招投标服务费,改为交易服务费,由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按施工合同价格的1.1‰计取;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按建安设备交易额的0.2‰计取;
  (三)设计交易服务费按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的0.5‰计取;
  (四)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按监理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的0.2‰计取;
  (五)特殊项目按市政府规定减免交易服务费;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信息服务费
  对应当在市建交中心发布和获取的建设项目,非计算机网络会员单位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3.00元/天.平方米,以使用面积为准,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三)计算机网络会员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服务费600元。

  三、凡已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四、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五、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
  (三)专业资料费,包括采集印刷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五)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

  六、各区、县建交中心也按照上述收费执行。

  七、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自即日起实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房地[2001]114号)、《关于正式核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房地[2001]115号)即行废止。

  八、上述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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