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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04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涪陵区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管理,切实改善我区声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详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环控(1994)270号)和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环(2004)2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实施办法。   一、达标区建设范围
  涪陵区噪声达标区扩建范围为桥南建成区,即东起实验中学转盘,西至长江大桥南桥头,南起鹅颈关立交桥,北至滨江路;原已建成的敦仁、崇义、荔枝、江东街道达标区由相关部门和各街道继续巩固,按照扩建区的创建标准统一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达标区范围不含交通过境公路)。
  二、达标区建设基本要求
  (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重庆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
  (二)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三、达标区内的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控制
  1、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汽车;
  2、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3、加强达标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路面改造,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4、在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志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鸣喇叭车辆。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
  1、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工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2、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5、加强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活动管理,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住宅区内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6、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范施工作业时间,严格依法审批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
  (四)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1、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
  2、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四、达标区建设实施步伐
  (一)准备阶段(2004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桥南管委会负责绘制扩建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创建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并配合区环保局对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和监测,提交调查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区创建方案;敦仁、崇义、荔枝、江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达标区的要求和管理措施,积极准备达标区复查验收工作。
  (二)整治阶段(2004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由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环保、建委、公安、工商、文化、交警支队等部门和桥南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对区域内的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集中专项整治,直至符合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
  (三)验收阶段(2004年11月21日至11月底):由区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噪声监测规范,对创建区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监测,提供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并依据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整治情况,对达标区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创建报告和复查报告,同时收集创建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档案,11月份向重庆市环保局申请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及复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完成达标区创建工作
  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建委、公安、工商、文化、交警支队、广电、涪陵日报社等单位和桥南管委会、敦仁、崇义、荔枝、江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内,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完成达标区创建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方案制定、日常监督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二)区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的指导和监测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负责督促整治工业企业厂界超标噪声源;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固定声源边界噪声整治,区文体局、工商分局、公安局配合。
  (三)区建委:配合环保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达标区各道路的路面改造,防止交通噪声污染。
  (四)区公安局:负责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五)区交警支队:负责完善禁鸣标志牌,整治交通噪声污染。
  (六)桥南管委会:负责提供扩建达标区地形图及相关调查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达标区各类噪声源进行综合整治。
  (七)敦仁、崇义、荔枝、江东街道办事处:负责原达标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各类噪声源进行综合整治。
  (八)区广电局、涪陵日报社:负责对达标区创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九)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在达标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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