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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城市出租汽车租价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交通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合价经费[2002]126号

合肥市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个体户):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现行的租价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这个标准所确定的价格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求重新制定新的租价标准。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于2002年5月9日召开了“合肥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并参照周边省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经验,经市政府同意,对合肥市出租汽车租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基价:不分车型,起步基价5元,基价距离3公里。

  2、出租汽车车公里租价:超过基价3公里,每1公里排气量在1300CC以下(不含1300CC)的1.00元:排气量在1300CC(含1300CC)以上的1.20元。

  3、出租汽车空驶费:15公里,超过15公里部分,加收50%空驶费。

  4、出租汽车等候费:应租用人需要中途停车办事或等候返程,允许免费等候10分钟,超过免费时间,每10分钟按1公里租价收取等候费,依次类推。

  5、出租汽车夜行费:当日23:00至次日5:00为夜间行车,加收20%夜行补贴。

  6、乘客在租用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桥、过路、过渡)由乘客承担。
  出租汽车租价和付款方式,不分乘客籍别和货币种类,同价收取,即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7、出租汽车租价属政府定价的重要运输价格,经营者不得自行上下浮动。违者按《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经营者应做到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后两侧三角玻璃明显位置张贴统一的明码标价签及监督电话,以便监督执行(明码标价签在每年车审时更新)。如果因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人原因,不张贴明码标价签及监督电话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租价的执行日期从2002年7月10日起,同时,合肥市物价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价费字[93]98号文件废止。
  出租汽车租价调格后,其计价器的调试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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