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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市政府“一费制”有关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
  (二)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六)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取得的学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成收入。

  二、深化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为教育部门设立的财政教育资金专户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将学校收费资金逐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学校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为教育部门设立的财政教育资金专户或缴入国库后,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的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己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给学校。学校的所有上缴款项,在学校提出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前提下,由有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给学校。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在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同时,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学校正常教育开支需要。

  三、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
  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校首次办理财政票据购领手续的,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领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并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购领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领证”,有关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学校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管理机构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五、建立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外,还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规定,将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纳入年度稽查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努力提高学校收费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对学校收费的巡查制度。要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学校收费投拆电话和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学校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在学校内公示本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自觉开展学校收费自查自纠活动,确保学校收费合法、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学校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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