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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电字[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三部门“保障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供应,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决定在全国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限
  检查范围: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及相关经营者(含解放军、武警有关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包括抗病毒、抗生素、增强免疫等类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包括代煎品)、中药原材料等,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等的购销价格;检查的时限:近期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统一部署,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派出若干督导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时间:此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其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深刻理解这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安排,分片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这次在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目前为部分地区,这些地区更要下大力量搞好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一些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中药原材料产地和集中销售集散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检查,整顿和规范价格行为。检查中要认真学习政策,研究检查中发现的多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到依法准确定性。
  (三)要加强市场价格情况的反馈上报工作,在检查中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迅速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尤其是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旦认定,要坚决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
  (五)要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价格政策和改进价格管理的建议,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做好本部门的疫情防范工作,采取切实的防御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工作在第一线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的预防保护工作。

附件: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内容及政策依据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内容及政策依据
  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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