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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局当前需要提供零配件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下使用人民币二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
第 二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提及的二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坦桑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赞比亚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 三 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公司同坦、赞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 四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钦 库 利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