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情况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2]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9年以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总行的要求,在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初,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求,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须按季、按年度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听取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通报工作的情况和地方政府的主要意见上报总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基本能够按照要求进行上述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分行通报不及时,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不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特别是对人民银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总行反馈不够。
  为进一步疏通货币信贷工作的传导机制,落实金融监管措施,维护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现就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通报的内容
  (一)金融运行情况。主要通报辖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利率、外汇政策情况;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需要政府支持协调的有关事项。
  (二)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主要通报辖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需要政府部门支持协调的有关事项等。如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要随时向当地政府通报。

  二、通报的时间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季度、半年、年度向辖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原则上应在每季度(半年、年度)后的30天内完成通报工作。

  三、通报的方式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向政府通报情况,采用书面和当面通报两种方式。一季度和三季度的情况,原则上采用书面通报方式;半年和全年的情况,应由分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当面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通报。
  书面和当面通报的材料,必须是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正式文件,要同时抄报总行7份。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后,要将地方政府领导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回复意见、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总行工作的建议,及时报告总行。
  为了加强情况交流,办公厅将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刊登《参阅件》,并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