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2]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9年以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总行的要求,在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初,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求,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须按季、按年度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听取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通报工作的情况和地方政府的主要意见上报总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基本能够按照要求进行上述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分行通报不及时,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不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特别是对人民银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总行反馈不够。
为进一步疏通货币信贷工作的传导机制,落实金融监管措施,维护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现就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通报的内容
(一)金融运行情况。主要通报辖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利率、外汇政策情况;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需要政府支持协调的有关事项。
(二)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主要通报辖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需要政府部门支持协调的有关事项等。如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要随时向当地政府通报。
二、通报的时间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季度、半年、年度向辖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原则上应在每季度(半年、年度)后的30天内完成通报工作。
三、通报的方式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向政府通报情况,采用书面和当面通报两种方式。一季度和三季度的情况,原则上采用书面通报方式;半年和全年的情况,应由分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当面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通报。
书面和当面通报的材料,必须是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正式文件,要同时抄报总行7份。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情况后,要将地方政府领导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回复意见、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总行工作的建议,及时报告总行。
为了加强情况交流,办公厅将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刊登《参阅件》,并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