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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5]3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峪关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经委等6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厅局《关于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0]17号)精神,本着离休干部“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节约资金、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单位负责,社会、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在公费医疗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章  医药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离休干部不再报销门诊医药费,采取补贴的方式,按600元/人/月给予补贴,由卫生局以存折方式按月发放到个人手中,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住院期间,当月累计住院天数超过15天,不享受600元/人/月的补贴;当月累计住院天数在15天之内(含15天),可享受300元/人/月的补贴。住院天数以定点医院开据出院证明的时间为准,医疗部门每月底要将住院情况如实报市卫生局。
  第五条 离休干部凭市卫生局发给的《离休干部医疗证》享受医疗待遇。医疗单位要认真填写发生的费用,方便卫生部门及时统计。单位在办理离休干部减员时,应随时将《离休干部医疗证》收回,并交还市卫生局。
  第六条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每天用药及医疗检查,应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出院时,医院应给患者一份费用清单。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
  第七条 住院费的报销必须是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项目,自费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须经本人签字认可,医院出院处将收费明细单转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按月统一汇总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到卫生局报销。
  第八条 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需要转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院制度。市内转诊,指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或非重点专科转市重点专科(院);市外转诊,指由市三级医院或市二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建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转入指定的上级公立医院;省外转诊,指由省三级甲等医院专家会诊建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转省外公立医院就医。
  第九条 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的报销,须在当地定点医院就医,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须由当地定点医院出据正规发票,并附费用明细表,报市卫生局进行核销。

第三章  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拨付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确保离休干部的门诊医药补贴费及时发放,住院医疗费及时报销。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同时要加强医药费的管理和审核,防止浪费。
  第十三条 组织部、老干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离休干部医药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离休干部医药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2、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冒名就医发生的费用;
  4、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台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不符合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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