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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5年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调查发[2005]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企业及中介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商务部提出了《2005年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方、各行业实际,加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2005年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点
  2005年,我国步入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我国产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要求,2005年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为中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充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其他各项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继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体系,发挥其对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和引导作用;制订并落实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应对措施;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
  一、充分发挥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贸易救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修改并完善部门规章,继续推动制定《反倾销法》,提高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立法层次。
  (二)总结我国以往办案经验和做法,研究其他WTO成员的相关法律和典型案例,加强对认定产业损害的各项指标及相互关系的经济学分析,加强对调查中涉及的同类产品、国内产业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因果关系的论证,提高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程序,提高贸易救济措施案件调查和裁决效率,使国内受损害产业得到及时救济。
  (四)坚持案件公开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透明度。做好已裁决案件的复审工作。
  (五)对因补贴、贸易转移、第三国倾销等造成的产业损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完善法律规章和案例分析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研究和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
  (六)加快对我国外贸法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制订,拓展产业损害调查的工作领域,增强依法维护产业安全的手段。
  (七)了解其他国家(地区)运用国际规则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进行梳理和研究。
  (八)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发挥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世贸组织及其他国际通行规则,建立产业安全评估和保障机制,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跟踪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和产业发展动态
  (九)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对国内产业损害及恢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调研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科学的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密切跟踪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效果和影响,指导产业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为国内产业带来的恢复与发展的时机,加快结构调整,提升竞争力。
  (十)跟踪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影响,协调相关产业建立共赢的合作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制订商务工作发展“十一五”规划,制订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规划。
  (十二)继续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基础建设,完善数据库和专家分析系统,强化预警分析模型以及预警信息服务功能的开发,提高预警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十三)继续完善汽车、钢铁、化肥、电子信息、纺织等重点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启动农产品、化工和机械重点产品预警系统的建设。
  (十四)促进和指导各地区建立特色突出、各有侧重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推动长三角地区等跨省市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交流和推广企业级预警机制建设的经验。
  (十五)进一步提高产业损害预警报告的分析深度,做到选题有针对性,信息有及时性,数据有准确性,对策有前瞻性。
  (十六)充分发挥已开发的预警信息定制与发布系统的作用,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五、加快推进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程
  (十七)加快制定和出台《产业竞争力调查规则》,使产业竞争力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八)完善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调查评价方法,建立专家队伍和专家评价系统。
  (十九)开展对钢铁、化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敏感产业的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及时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报告》。
  (二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重点产业的竞争力状况,特别要关注那些有发展潜力而又容易受到冲击和损害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幼稚产业。

  六、做好入世“后过渡期”应对工作
  (二十一)指导产业修订或拟订入世“后过渡期”应对方案。应对方案要分析入世“后过渡期”本产业面临的形势和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状况,找出产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特别要关注受资源约束的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产业、被外资或跨国公司控制的产业。
  (二十二)对产业在落实“后过渡期”应对方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协调和指导,包括研究如何应对贸易摩擦的措施和如何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切实维护产业生存与发展的公平贸易环境。

  七、加大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力度
  (二十三)深入贯彻落实2004年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手段,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维护产业安全的合力。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与产业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固定的联系沟通制度,广泛听取产业的意见和要求。建立科学的国家及产业利益评估机制,形成产业意见反馈的顺畅渠道,减少在多、双边经贸关系及对外谈判中对我产业的不利影响。
  (二十五)充分利用商务部现有信息平台,密切与驻外经商机构的联系,加强国内外信息沟通。

  八、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熟悉产业情况、掌握产业信息的优势,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二十七)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维护贸易秩序、化解贸易争端、行业协调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建立预警机制、行业信息统计以及促进产业提升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八)实现商务部政府网站与各主要行业组织网站的链接,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二十九)推动行业组织立法工作,努力为行业组织的改革、发展和进一步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九、加强贸易救济措施法律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加强对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与理论的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建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业务支撑体系。
  (三十一)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把握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和信息渠道向企业宣传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法律与实务知识和其他国际通行规则。
  (三十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为企业提供多层次、各具特色的培训服务。积极创造新的培训方式,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水平和效果。
  (三十三)办好《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按照专业性、权威性、服务性的要求,建设精品网站。

  十、培养高素质的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队伍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一体两翼”的工作体系建设,吸纳、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合力。
  (三十五)加强各级主管部门自身建设。立足于岗位培训,强化外贸、外语、法律、财务、统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的高水平的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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