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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郊区中小学收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5 生效日期: 2001-10-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42号
合肥、芜湖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郊区乡镇中小学执行城镇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合肥、芜湖郊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有所不同,同意两市郊区凡在教学计划、教学安排等方面执行城镇学校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执行城镇中小学收费政策。同时,你们要制定郊区偏远乡镇的中小学的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二、请将本通知与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明电[2001]9号)一并贯彻执行。三、本通知限在合肥、芜湖两市执行。未经批准,其他市一律不得参照。确有需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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