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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再贷款解决广西壮族生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根据国务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专项借款用于解决广西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资金缺口的紧急请示》(桂政报[1999]91号)批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增加你分行再贷款限额18.5亿元,专项用于你分行辖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再贷款采用由南宁市商业银行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融资的方式,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南宁市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但对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再贷款的具体使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根据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的进展情况决定。

  二、再贷款的发放必须是在政府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与承贷的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借款协议后方可进行。

  三、再贷款使用期限为6年,分年签订借款借据。再贷款年利率为2.25%,贷款期内按季结息,并从第二年起分6年偿还本息,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你分行要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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