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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多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行的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了做好我省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其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由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三)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核。
  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二)职权分解要注意科学、合理、明确,同时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任务,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擅自增加或者扩大的职权一律无效。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四)分解执法职权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四、确定执法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7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要将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职权的分解,以及执法责任确定的情况汇编成册,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通过政府公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实施评议考核。国务院和省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法定授权组织、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在主体上有分歧的,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保障行政执法效率的措施是否可行;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十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十一是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案卷,采用百分制等形式,量化考核指标。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调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自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列入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由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考评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应当不低于20%。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也要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按照法制统一、自上而下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其下级部门据此制定本单位具体追究办法。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评议考核主体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山东省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做好指导协调。为做好省本级的相关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厅、人事厅、编办等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调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得力班子。为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8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对本系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省法制办要会同省编办、人事厅、监察厅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履行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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