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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6]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自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涌现出了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鼓励先进,促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16个“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刘杰等20名“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各级各部门和全市各族人民要以先进为榜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同心同德,不断进取,为维护我市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设现代化的和谐威海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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