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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甘肃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 2006-08-1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认识交强险,提示消费者有关注意事项,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交强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我局制定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并决定在全省实行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交强险投保提示工作,把落实投保提示制度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交强险基本知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的主要措施。要根据《交强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内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营业网点公示、张贴《交强险投保提示》。公司销售人员和代理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提示投保人,并如实告知《交强险投保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公司应当将《交强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单独列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各公司应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及措施报我局备案,执行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我局。

  三、我局将向社会公布《交强险投保提示》及监督投诉电话。如发现不按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交强险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八月十日

附:交强险投保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
  为维护您的保险消费合法权益,甘肃保监局敬请您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注意以下事项:
  投保时
  1、请您从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成立、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机构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2、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请您不要重复投保。为了能得到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同时购买不同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3、您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4、购买交强险时,您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5、您应在保险公司的协助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6、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投保后
  7、您应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
  8、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9、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您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10、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出险后
  1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2、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您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13、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自第二年起,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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