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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贸易服务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国税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报废汽车管理程序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程序,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国家及省对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综合协调解决各部门及回收拆解企业在报废汽车管理和回收拆解经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按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加强老旧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机动车检验、检验不合格及距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期不足1年的车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期和在延缓报废期经安全技术性能检测(3次)不合格的老旧汽车予以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和拼装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期车辆的车主名称、车型、车牌号等情况通报给市贸易服务局,并在机动车报废期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机动车车主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部门对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公告作废,并予以注销。
  (四)市工商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登记注册,并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零配件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市交通局负责对达到报废期或经检测应予报废的车辆,收缴有关营运手续;对报废期满前1年内办理交易的车辆,不予办理新的公路运输营运证;交通公路部门对不按时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按规定继续征收养路费。
  (六)市环保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工艺中产生的旧蓄电池、空调器、废油、废轮胎、特种罐车剩余废渣等对危害环境的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老旧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七)市国税局负责对达到报废期或经检测应予报废的车辆及报废期满前1年内办理交易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不予过户、转籍。
  (八)市财政局依据市贸易服务局的审核手续,核销报废汽车的固定资产;对符合报废汽车补贴政策,并办理补贴手续的车主,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需要更新车辆的,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依法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
  (一)报废汽车由车主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交售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5大总成必须齐全,否则,回收拆解企业不予回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无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行业自律。回收的报废汽车要逐车登记,发现手续不全或可疑的,要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拆解,并将拆解的过程拍照,与报废汽车回收手续资料录入微机存档。每月5日前,将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统计汇总表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省经贸委、市贸易服务局。回收拆解处理旧蓄电池、空调器、废油、废轮胎等环境危害大的废弃物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专用车的剩余废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应作为废金属处理,严禁拼装转卖。拆解的其它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三、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管理、发放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注销报废汽车档案、养路费、交通规费、车辆购置税及申请报废汽车补贴资金的凭证,市贸易服务局要按照“一车一证”的要求严格发放。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登记造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否则,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程序
  (一)达到报废标准和强制报废的汽车,由车主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车主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持《机动车报废证明》、行车证、车主合法身份证明、车辆照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手续,报市贸易服务局审核。
  (四)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材料,到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到交通部门办理营运、养路费注销手续。

  五、严格报废汽车补贴资金管理
  (一)报废汽车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每年补贴资金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贸易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车主凭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主和经办人的有效证明等凭证,到市贸易服务局申请报废汽车补贴。市贸易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补贴范围的车辆,核发《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车主持《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市贸易服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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