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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7-3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6]5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6年7月31日,质检总局发布89号公告,公布了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为做好恢复进口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恢复进口美国牛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做好准备,特别要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确保入境口岸各项查验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局要加强检验检疫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重点做好特定风险物质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试剂的储备工作,提高检测能力,满足检验需求。
  三、各局要做好进境口岸查验工作,要搞好查验设施建设,指定专库专区存放进口美国牛肉。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疫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按照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制定查验工作程序。入境口岸现场查验时要认真核对检疫许可证、卫生证书和铅封,查验包装标识和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要检查进口牛肉是否将有关风险物质剔除干净并剔除完整脊柱以及是否混有其他不允许进口的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境内。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对经港澳中转进口的美国牛肉,按中转预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的各项规定,保持打击非法进境肉品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要为正常的美国牛肉输华贸易提供检验检疫便利,确保进口美国牛肉的质量安全卫生和贸易顺利进行。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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