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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5 生效日期: 2005-02-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好,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1.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奋斗目标。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体系,全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力争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4.落实责任,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省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并作为对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和组织部门评价领导班子的依据之一。各市政府向县(市、区,下同)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施定量控制和考核。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县政府也要制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月调度与考核,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技术条件
  6.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要加强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机制,通过有计划的技术改造,逐步解决生产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工艺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本质安全水平低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

  7.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高危行业、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落实科研开发资金,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防范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突出问题。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技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完善。有计划地组织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采取公费出国留学、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专门研修班、考察交流等形式,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工伤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9.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10.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没有发生事故的企业,定期返还。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深化整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1.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要加强关闭、破产企业的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12.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积极推进安全评估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建立预警机制,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3.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系统。尽快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矿山救援有偿服务制度,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七、强化管理,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4.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15.完善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职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16.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开展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逐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办法,督促、指导这些企业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中、小企业中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结合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力,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小企业的整体水平。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严格监督乡镇及个体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八、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7.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今后,一律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厂,对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在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引进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18.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19.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要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者生产经营。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九、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20.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规范,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抓紧出台《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做好《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使其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困难,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也可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监管员必须持有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22.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县以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3.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将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根本没有安全投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监察的执法重点。对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及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24.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责任,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拖延不办或者避重就轻的,要排除阻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25.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重特大事故典型案例说法,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各类新闻媒体,要拿出专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要在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

  26.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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