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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建明电[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3月23日国务院召开的省长会议精神,为把国务院领导要求落到实处,尽快将粮食直补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现对贯彻落实粮食直补政策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国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库存持续下降,粮食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关键在于落实。贯彻得越早,落实得越及时,政策发挥的作用会越大,效果越好。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抓好落实。

  二、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实现“两个”倾斜。财政部已下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根据这个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实施办法,统一政策,使基层有章可循,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分配补贴资金,必须坚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不撒“胡椒面”。只有做到了两个倾斜,才能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鼓励农民多种粮食,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三、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尽快将补贴兑付到农民手上。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补资金借款已拨付到相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13个粮食主产省必须将中央借款资金,连同地方财政正常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在3月底或4月上旬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尽可能在春播前兑付部分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非粮食主产省的财政部门,也应比照主产省的办法,及时对实施直补的粮食主产县拨付资金,将直补资金尽早兑付到农民手上。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国务院规定,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粮食直补是省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省长负责制下,地方财政部门是粮食直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责任重大。年初,财政部已将粮食直补列为今年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点内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粮食直补部署工作。一是由财政部门牵头,抓紧组成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小组。二是抓紧行动,做好组织动员工作。粮食直补要面对亿万农户,工作量大且复杂,大量工作主要靠基层财政部门来完成。各项财政部门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组织动员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动员工作可由省级财政部门一杆子插到乡,改变以往层层开会的做法,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泛支持。建立粮食直补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宣传到位,把本省的直补办法向有关部门、向种粮农民讲解清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充分动员媒体的力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报导,争取社会各阶层对种粮直补工作的理解支持,为直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积极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直补工作顺利进行。粮食直补是今年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一部分,正常的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但这项工作又有其特殊性,需做大量的种粮面积核实、政策宣传、监督检查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需额外开支一些费用。这些经费是做好做细粮食直补工作必不可少的开支,这部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要挤出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部门在4月15日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决不允许擅自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直补工作经费。

  五、健全有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直补财务公开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镑公布,直补的操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直补资金不许集体代领,严禁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负责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十三个主产省,一个省一个省的抓落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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