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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 2006-07-2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保监厅发[2006]6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下发后,部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统计制度中的“未决赔案”等统计口径提出了疑问。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并形成《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0日

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
  1.问: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和预付赔款项下的垫付金是什么关系,是否指同一数值?
  答:在进行业务统计时,根据对应赔案的状态确定垫付金所属项目。如:赔案已结案,垫付金应计入已决赔款相关科目下;赔案尚未结案,垫付金应计入未决赔款相关科目下;赔案尚未结案但已支付垫付金,垫付金应计入预付赔款相关科目下。但在财务核算上并未区分赔案是否已经结案,直接在支付或承诺支付垫付金时,将其计入当期赔款支出项目。在这一点上,财务与业务口径是不同的。

  2.问:未决赔案包括已立案和已报案未立案两部分,是否各险种都以此口径统计?
  答:是的。未决赔案仅包括已立案和已报案未立案两部分,不包括已发生未报告部分。

  3.问:追偿款收入按财务核算要求应冲减赔款支出,统计上是否有不同要求?
  答:根据《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追偿款收入不直接冲减赔款支出。在交强险损益表中,追偿款收入与赔款支出是赔款项下的两个并列项目,并且追偿款收入作为赔款的减项列示在赔款支出项下,与统计上的要求是一致的。

  4.问:未决赔案包括已立案和已报案未立案两部分,这与以前的报送口径不一致,数据报送系统是否可以顺利衔接?
  答:可以。

  5.问:财务数据无法对手续费和营业费用分摊到车型,可否由中国保监会自行分摊?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手续费(佣金)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营业费用的分摊方法依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若《指引》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公司可根据《指引》规定的原则,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的分摊标准。

  6.问: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分摊的投资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分摊标准是什么?
  答:见《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

  7.问:原有科目和新增科目是在一个xml文件中报送还是分两个文件报送?
  答: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传数据时,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但是提交的时候必须同时提交。

  8.问:在10月补报7月、8月的保单年度统计数据时,是否一定要将已报送过的7月、8月的会计年度统计数据一并报送?
  答:是的。注意补报时不能修改原报送数据。

  9.问:有车险业务的外资公司是否可以只报送与交强险业务无关的120个新增科目?
  答:可以。

  10.问:业务系统已有分车型的明细数据,财务系统无法实现分车型核算,在保证财务、业务一级指标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财务指标是否可以使用业务系统中的分车型明细数据?
  答:可以。

  11.问:《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只要求核算到9大类车型,而会计年度参考报表中垫付金追偿款、预付保费、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却要求更细的划分,财务系统无法核算到最细的43种车型怎么办?
  答:《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与《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均是中国保监会发文,保险公司都应该遵照执行。在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用业务系统的数据填报财务明细指标。

  12.问:我公司的财务核算系统无法核算到明细的附加险险别,因此不能区分车损险附加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该如何办?
  答: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使之能够满足监管需要。在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用业务系统的数据填报财务明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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