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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 2004-06-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二、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负责矿长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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