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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3]83号

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已批准同意我市在万州、黔江两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确保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试点工作。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渝府(2001)30号)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已取得的成果。采伐试点工作只能在区级采伐试点实施方案核定的区域进行,其他区域仍要执行商品材零计划,不得借机使用商品材采伐限额,也不得安排任何商品材采伐。

  二、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责任。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两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编制采伐试点方案,严格核定采伐试点限额,加强采伐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代表市政府与两区政府签定试点工作责任书,确保试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批复》精神,核定万州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2440立方米,出材1096立方米,抚育间伐面积201.4公顷;黔江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4800立方米,出材2360立方米,抚育间伐面积140公顷。两区要按照核定的任务和范围,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9月30日前,组织编制完成区级试点实施方案和伐区作业设计,并报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和市林业局备案;10月1日一11月30日,组织实施采伐;12月10日前,试点区域全面停止采伐,未使用完的采伐指标不得再安排使用;12月10日至12月20日,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结果,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市政府。

  四、严格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按照《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市林业局制定的总体试点方案,编制区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调查设计。采伐设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弄虚作假。依据调查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五、强化采伐试点宣传工作,建立伐前公示制度。林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要将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方式等内容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后,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抚育间伐必须事前划号定株,严禁砍大留小或采伐天然林,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生态重要地区进行采伐。要派林业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指导,确保采伐不超范围、数量,采伐指标只能用于抚育间伐。要按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核发运输证,发证率要达到100%,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过往木材的检查力度。对非试点区域一律不得开具商品材木材运输证。

附件:
重庆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责任书(式样)
  为切实搞好我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批复》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与××区政府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市林业局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二)核定××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面积××公顷,采伐林木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三)派出人员检查指导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二、区政府责任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万州、黔江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禁采伐天然林和天保工程核心区的林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严格控制在试点的规划区内进行,采伐作业在2003年12月10日前完成。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计划和超设计采伐。
  (三)试点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和市林业局监督检查。
  (四)对出现乱砍滥伐和超范围、超限额、超计划、超设计采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市林业局、××区政府各执一份。
  市林业局(盖章)、××区政府(盖章)
  局长(签字)、区长(签字)
  二○○三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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