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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三峡库区和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减少水体污染,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卫生质量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峡库区及其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污染防治,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规定》的全面贯彻施行。
  市市政委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检查考核,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经费投入、作业队伍建设和水域保洁等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城市管理目标的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明确并健全城市水域垃圾管理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把水域垃圾管理列入对有关部门、建制镇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奖惩机制。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市江河沿岸的责任单位,水域内的船舶(含趸船)、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责任业主,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签订《重庆市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负责人的检查考核。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编制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船舶垃圾、粪便接收、清运作业管理规范和水域漂浮垃圾打捞作业质量标准,报市市政委审定后实施;海事部门要监督城市水域内船舶(含趸船)、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按规定配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定时收集、清运登记工作;港口、码头等应配设必要的垃圾转运设施;环保、水利、渔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中关于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制的要求,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水面垃圾的打捞、收运,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江河的滩涂、岸坡公共场地的垃圾管理和城市江河水面垃圾打捞、收运,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各区沿江两岸垃圾治理和垃圾收集设施配建,由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垃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单位负责。

  三、增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建“重庆市主城区水域垃圾处置管理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按作业任务量编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水面垃圾打捞作业及其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专门从事水域船舶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等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按市场规则,实行企业化运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建专门的水域垃圾处置作业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根据工作任务量编配必要的作业人员,从事本辖区的水域漂浮垃圾打捞、船舶垃圾、粪便接收、清运等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市)专门从事水域垃圾处置的作业队伍,要与城市水域内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船舶等浮动设施的经营业主签订船舶垃圾、粪便委托接收、清运合同,按半年或年度向合同单位或业主收取环卫服务费,实行环卫有偿服务。
  主城区城市公共水域漂浮垃圾打捞及专用趸船、水域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水域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经费,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统筹安排,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按作业任务量逐步配建水域漂浮垃圾打捞船、垃圾接收船、垃圾转运设施、专用趸船及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艇等设施设备,确保城市水域垃圾管理作业和监管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域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爱护水域环境卫生的意识和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队伍要加强全市城市水域垃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按相关规定具体负责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的水域垃圾行政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加强辖区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以及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等城市水域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逐步配备必要的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艇、调查取证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办事制度,相互配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对垃圾污染水域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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