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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 2005-04-1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函[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应当按照《条例》第二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应当送达本辖区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再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但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剩余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登记专用印章的移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移交的指导、督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在本部门或当地政府的网站上公布。调整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时,应当及时变更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和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工作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对婚姻登记证件印制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制作的婚姻登记证件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基层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从指定的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证件(婚姻登记证件样本附后)。
  6.协调解决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
  要积极协调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落实办公经费。
  7.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实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等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将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登记信息、证件使用与管理等纳入电子政务的建设。
  (二)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要按照《规范》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把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宣传法律、文明执法的模范。
  要从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登记机关设置提示板,尽到告知的义务。要制作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单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认真执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第四、五、六、七章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使婚姻登记员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装整洁。要把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婚姻登记员队伍打造成为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队伍。

  三、步骤和方法
  (一)2005年4-9月为学习培训阶段。婚姻登记机关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深刻理解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掌握《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为推动各地学习培训,我部将在5-8月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培训,采取现场示范、观摩等方式,帮助婚姻登记机关理解和把握规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开展制度建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严谨的,进行修订和补充;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废止。
  (三)2006年3-6月进行自查和改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是否合法,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对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给予表彰,对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要进行指导,帮助改进。
  (四)2006年下半年进行省际交流和互查。我部将在2006年下半年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形成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指导性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附件:婚姻登记证件样本(略)

民政部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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