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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8-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7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原省农村经济办公室与原省农业厅合并,组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农经办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农业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政府水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教委的农科教统筹协调职能。
  5、省农垦总公司承担的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强化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组织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眼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计划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定我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组织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及农村信贷、税收、保险、财政扶持等政策;按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集体资产和减轻农民负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统计,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状况等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贮备、安排农业生产救灾物资。
  (六)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参与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的产品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工作及其质量认证;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肥料、农膜以及渔船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和进口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肥料、农膜等产品的登记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药检以及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外事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十)依法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监督管理农村能源及其开发利用。
  (十一)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4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宣传、督查、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及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处
  承办委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建设,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工资统计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三)财务处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实施;管理委管各项资金;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
  (四)政策法规
  负责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农村政策调研,研究提出农业各产业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涉农条款提出审核意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及队伍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五)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协调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按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
  (六)市场信息处(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研究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指导农业各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农业统计,负责农村经济运行状态分析,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七)科技教育处(省农科教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社团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及农民体育工作。
  (八)外事外经处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
  (九)农业产业化指导处(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承担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认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民负担及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村经济收支统计和对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十一)农业局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战略、规划、计划建议,指导种植业生产及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组织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指导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二)畜牧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战略、规划、计划建议,指导畜牧业生产及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协调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承办种畜禽、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牧草种子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登记和进出口审批;负责饲料行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审发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三)渔业局(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战略、规划、计划建议,指导渔业生产及结构调整,组织渔业经济统计;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拟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渔船检验及鱼药药政药检工作,实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十四)农村能源办公室
  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研究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农艺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4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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