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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惩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少数不法公司及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屡禁不止,手段更加隐蔽多变,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决定,2002年上半年结合公司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顿公司出资行为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公司登记提供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登记代理机构以及非法从事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专项整顿工作的内容是:上述单位或个人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出据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的行为,非法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二、整顿步骤
  2002年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召开会议,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也可向社会发布公告或结合布置年检向公司进行宣传。
  2002年3月至4月为检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公司出资行为和中介组织中介行为的审查力度,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达到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移送工作。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要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同时,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要对部分公司的出资情况及中介组织的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情况进行抽查(公司的抽查面不低于5%,中介组织的抽查面不低于20%)。
  2002年5月为整顿处理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年检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司其职,依法及时审查各类案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作出处理。

  三、整顿方法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开展工作。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精干力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迅速贯彻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
  鉴于中介组织在公司登记注册中的重要作用,在整顿工作中要把对中介组织的检查作为工作的重点,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哪类问题突出就重点抓哪类问题。要选择几起影响大、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行政
  整顿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法违规的案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得推诿扯皮,其中确属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按照同级移送的原则执行。
  (四)加强沟通和协调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十分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对策和措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可建立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本地行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的工作,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总结工作,研究制定长效机制
  各地在工作中要及时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请示。要结合整顿工作情况,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
  各地于2002年6月底前分别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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