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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5]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3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等部门对我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消防专业规划、消防站和公共消火栓建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根据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05)158号),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不断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体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消防规划实施进展缓慢,公共消火栓严重不足,消防站保护范围大,消防装备配备不强等问题,是制约城市发展、危及城市安全的最大隐患。
  (一)城市消防规划未及时进行调整,新增中心镇消防规划未落实。各地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进行调整,消防专业规划未进行完善和修订。新增加的中心镇未完成编制消防专业规划。
  (二)消防站的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城市消防规划,我市到2005年底应建消防站31个,现有13个,不足应建数的一半,寒亭、坊子、高新技术开发区至今未能建设消防站。全市27处中心镇(新增3处)真正建立起有固定的执勤场所、执勤人员和执勤车辆的消防站不足一半。且有的县市至今还未配备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和大吨位消防车,消防装备配备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三)市政消火栓数量少、损坏严重。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市政消火栓数量少、安装间距大的问题,且已安装的消火栓因缺少必要的维护,不能正常使用。主要是在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时,市政消火栓未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维修保养管理责任不落实。
  有的县市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相当薄弱,严重滞后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低,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完善规划,强化落实,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一)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落实。我市的消防专业规划期限是1998—2010年,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正在调整,消防专业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各县市的消防规划也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及时进行调整,所有中心镇的消防专业规划也全部编制完成,并由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城镇的发展,各地要及时完善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着重抓好规划的落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确保城镇消防安全。
  (二)消防站建设。为解决消防站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整合社会消防资源,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弥补公安执勤力量的不足。同时,要加大工作措施,积极筹措,2005年底前坊子、寒亭、高新开发区要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政府任期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有关要求,3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设消防站,青州、高密、寿光、诸城要完成第二消防站建设任务。2005年底前所有中心镇要积极采取与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合或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消防站等形式,完善中心镇消防站建设,确保固定执勤场所、执勤人员和执勤车辆的落实,投入正常执勤,做到发生火灾时能接警、能出动、能灭火,确保一方平安。经省政府批准新增的诸城市辛兴镇、安丘市赵戈镇、高密市姜庄镇等中心镇,也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根据潍坊市的城市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今年在市区还应规划建设特勤训练基地。各地要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按要求配备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和大吨位消防车,配齐备足消防装备器材,从根本上不断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三)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及维护。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六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的意见》(潍政办发(2005)65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的原则,认真制定公共消火栓补建计划,分期分批解决。年内,潍坊市区要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市主要道路公共消火栓建设任务,需安装市政消火栓560个。2006年底要完成城市次要道路、居住密集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任务,需安装市政消火栓600个。其他县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要于2006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县市区消火栓补建计划要于10月底前分别报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备案。市政供水企业等公共消火栓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维护责任,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确保完整好用,按要求对现有的市政消火栓建立消火栓档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三、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应将公共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应将消防事业作为公益事业,鼓励各行各业予以资助,对于企业建消防站或捐助资助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应予支持,并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指导和值勤灭火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值勤灭火的作用,确保消防平安。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工作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抵御火灾风险的基础设施和根本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大力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坚决克服只求发展不顾安全、只讲开发无视保护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指导,采取得力措施,全力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对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缺口大、经济欠发达的,要从政策及资金两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要求。公安、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为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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