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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 2005-10-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5]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潍坊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月十九日
潍坊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时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企业改革的意见》(潍企改(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要求,到2005年底,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人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二)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四)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四、方法步骤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一)广泛发动全面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动员部署,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妥善处理历史挂账。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挂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规定,根据挂账的不同阶段和相应政策处理。
  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
  (三)确定改革形式。改革不设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要因企制宜,合理确定改革形式。
  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其他企业国有股份原则全部退出,实行市场化运营。
  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购销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县市区可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
  3.组建集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4.股份合作。国有股份退出后,企业可实行内部人员以现金入股,竞争上岗,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非国有股份公司
  5.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
  6.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必须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革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四)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2.1起施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鲁国资企改(2005)16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方案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改制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六)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须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国土部门确认、国资部门汇总,一并纳入企业总资产处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革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筹措政策性粮食企业改革资金。政策性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主要筹措渠道: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八)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应当根据不同的改革方式,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改革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改制后的企业在聘任人员时应当给予照顾。
  (九)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购销企业管理水平。(十)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专题报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市政府。2006年3一4月,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到各县市区检查验收。

  五、有关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3)39号)等有关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享受到以下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过程中,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离休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的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费,部分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助费等,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企业净资产或存量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留给改制企业使用。退岗的职工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不发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岗的职工要与企业签订有关退岗手续。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交接手续。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四)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五)企业未退还的集资款本金,以企业现有资产清偿,成立新公司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在新公司的股金。
  (六)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助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七)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我市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八)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企改办、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并抽调骨干力量,实行集中办公,负责粮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具体办事机构。各县市区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要报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每个企业的改革方案要报同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改办、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具体改革步骤上,应尽可能将职工分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政工组织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市里将定期对各地的改革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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