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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5]4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障。多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建设“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繁荣青岛”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已婚育龄妇女继续保持较高的综合避孕率,减少婴儿出生缺陷,是确保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石。
  2.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为控制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和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现阶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成为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保障公民获得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和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既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生活、生育的质量,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满足群众计划生育需求和提高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出发,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制,整合区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5.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资源共享,城乡统筹,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
  6.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06年,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能够不断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布局合理、形式多样、方便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格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稳定,内部管理科学,服务合法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实现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新技术应用和推广取得较大进展,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有效,出生缺陷控制在较低水平,出生婴儿性别比稳定在正常范围,群众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

  三、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7.进一步完善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制。各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两站合一”的机构,根据不同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行业管理上,实行人口计生与卫生行政部门双向管理。在行政上隶属于人口计生部门的,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在行政上隶属于卫生部门的,人口计生部门实施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是人口计生与卫生行政部门合署的,由合署的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区市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8.全面推进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制改革。在农村,一是组建中心镇(街)服务站。在区位优势明显、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较快、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规模较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较强的重点城镇,将现有的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成为中心镇(街)服务站,使其承担本镇(街)和周边1-3个镇(街)的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二是设置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分站。在城区周边或地处偏远、经济基础较弱、技术力量薄弱的镇(街),设置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分站,承担该镇(街)或周边镇(街)的计划生育临床手术任务。三是调整设置技术咨询指导服务站。在人口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开展计生临床手术困难较大,且周边已设有临床技术服务机构的镇(街),将现有的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调整为技术咨询指导服务站。四是探索建立政府出资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体制。在医疗卫生资源比较丰富、计生服务站技术力量比较薄弱、人口规模相对较小、计生服务业务量较少的镇(街),探索建立政府出资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模式。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有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计生技术临床手术服务,并根据其开展节育手术情况及人口计生部门对其考核评估结果,拨付相应经费。五是保持现有模式持续发展。对服务设施良好、技术力量较强,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的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可保持现有模式持续发展。
  9.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计生技术服务资源的协调、整合,重点依托和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资源优势,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点。社区居委会可单独设立计划生育咨询指导服务室或利用社区医疗诊室,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
  10.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法规、技术操作规范,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加强对超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临床技术服务有关的规范开展服务,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加快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健全质量管理评价体系,搞好管理质量的监督与评估。要将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考试、考核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好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资格考试、资格证核发及注册工作;依法做好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13.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执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情况。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五、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工作
  1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劳动、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深化青春期、新婚期、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教育,做好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按需施教。充分利用咨询室、咨询热线、人口学校等阵地设施,开展面对面、温馨化、个性化宣传,确保公益性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将宣传教育贯穿于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
  15.加强避孕药具的管理。积极推进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改革,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模式和途径,确保避孕药具供应及时到位。要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全方位的药具供应模式。在发放途径上,坚持主动上门服务与自动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和自动发放机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不断提高群众对药具易得性和服务性的满意程度。同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需求,不断提高避孕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16.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各自工作需要,依法积极引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规范有序地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孕前指导、孕期保健和母婴随访服务,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普遍开展不孕症、妇女常见病咨询、筛查和防治工作。
  17.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加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和群众需求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信息采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使用制度,真正发挥信息引导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
  18.从全局出发,做好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坚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资源,协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相互配合,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机构,加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加快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对镇(街)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改革的思路和要求,成熟一个,调整一个,使其尽快发挥出改革的效能。
  19.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情况、各类计划生育手术信息等通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超声诊断设备和染色体技术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避孕药具生产、经营准入制度建设,做好避孕药具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秩序,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适龄青年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20.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确保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稳定。要有计划地配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开展临床手术的技术服务站应配备高清晰度B超、自动血球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卧式自动烘干高压消毒锅等基础骨干设备;不开展临床手术的技术服务站,可重点配置高清晰度B超。要及时进行设备更新,加强对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要深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和我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竞争聘用制,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21.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事业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时发放。有条件的区市可开展免费婚前检查、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服务。
  22.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配备专职B超、检验及药学等医学技术人员。镇(街)中心服务站和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分站的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技术咨询指导服务站的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想服务、能服务、会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为推动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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