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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近来,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肆意夸大病情,甚至出具假诊断报告,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由此所导致的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和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依法取缔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在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二、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发布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医疗活动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要及时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健康保健知识宣教工作,以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择医的能力。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药店行医”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医疗活动。严格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执业医师要严格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参加“义诊”、“医疗咨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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