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督(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
  近日,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并就此发出通知,作出部署。这是公安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警务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首长检查、督促警务公开的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督察机构要组织督察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充分认识实行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正确掌握警务公开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开展对警务公开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作为当前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督察方案,并开展现场督察。   二、各级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督察工作机动灵活、快速有力的特点和优势,采取组织专项督察、例行督察、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各部门、各警种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三、督察的重点: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警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的情况;二是是否按规定的内容予以公开;三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窗口单位和基层科所队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四、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可采取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并将意见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